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曾某某,男,1981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某镇,居住地为江西省全南县某地。2017年11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为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2017年12月27日,曾某某到全南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7年12月12日,全南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接到县法院送达的关于对曾某某执行缓刑的相关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载明了报到时限为2017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19日。2017年12月18日,工作人员发现曾某某还没来报到,则电话联系曾某某提醒其按时报到,但曾某某电话一直处于停机状态,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工作人员随后将此情况上报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负责人。经研究,派2名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与1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于2017年12月19日到曾某某所在村委会,与村支书一道前往曾某某家中走访。在曾某某家中,工作人员见到了曾某某的父母,下达了限时报到通知书,要求他们通知曾某某务必按规定时间到县司法局或乡司法所报到。 但曾某某珊珊来迟,直到2017年12月22日,才到乡司法所报到,声称先到别处去散心了。针对曾某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行为,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曾某某警告处分一次,当场向曾某某宣读了警告内容,并让曾某某在警告书中签字确认。在之后的训诫谈话中,严厉要求曾某某按照严管的要求遵规守纪,否则将予以严肃处理。 曾某某自2017年12月22日到司法所报到后,对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置若罔闻,不按严管规定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当他接到工作人员的催促电话后,他每次都爽快答应次日来报到,但又屡屡食言,找借口拖延,直至2018年1月11日才到司法所再次报到。鉴于以上情况,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再次给予曾某某警告处分一次。 2018年2月24日开始,工作人员通过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发现,曾某某定位手机停止使用,无法进行定位监管。2月28日,工作人员再次与村干部开展上门走访,曾某某口头上表示尽快开通定位手机,但直至3月14日仍未恢复定位手机使用。至此,曾某某违反定位手机监管规定,共计20天未有活动轨迹。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曾某某第三次予以警告处分。 2、对曾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管理规定调查取证。曾某某原本就逾期入矫,且自2017年12月17日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违反手机定位管理规定。经司法所多次催促都无动于衷,且多次联合县监管中心汇同村干部做动员工作,也不见悔改,为此,受到县监管中心3次警告(均有警告决定书及曾某某签收回执单)。同时,司法所还收集了村干部签收的二份“协助查找通知曾某某限期报到函回执单”、县移动公司开据的停机证明和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的指纹报到记录以及村干部的查找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曾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8年3月15日,全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召开会议集体评议,一致同意对曾某某给予治安拘留处罚。经全南县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批准,提请全南县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曾某某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建议书。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全南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以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曾某某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且将结果书面通知全南县司法局。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曾某某,由派出所送达全南县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曾某某被治安拘留后,曾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明确的认识,深刻认识到自己在服刑期间如果不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时还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自由,后期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有明显改正,开通了手机,能联系上人,也能自觉尊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了,服从司法所的日常监管。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参加了3月15日的集体评议,并于2018年3月16日,监督派出所民警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将曾某某押至全南县拘留所执行。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县司法局在集中教育中,向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公布了对曾某某的治安处罚过程,给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让他们深刻认识到社区矫正是严格的刑罚执行活动。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受到极大震撼,接受矫正的意识得到增强,表示要自觉主动学习《社区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做到遵纪守法。
【小结】
本案中曾某某对自己的犯罪罪行认识不足,觉得自己犯的事根本就不严重,没达到刑罚的程度,只是运气不好,所以对社区矫正存在抵触情绪。针对这种屡教不改、明知故犯的服刑人员,必须给予严厉而有效的行政拘留处罚,让社区服刑人员深刻认识违反规定的严重性,知晓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警示和震摄,保障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