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申请人为甲方(采购单位),被申请人为乙方(服务单位)。双方依据2022年1月18日某新区城市展示馆总规沙盘更新提升项目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详细价格、服务和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标的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及本项目招标文件、会议纪要、协议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乙方于2022年2月15日提交宣传样片给甲方审核,定稿后10天内调试完毕交付甲方使用;合同总价款为2777779元,其中数字影片总价款为180万元,时长为6分钟,每秒5千元。2022年2月15日乙方前将宣传样片提交甲方;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总价款的20%,宣传片成品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的60%,剩余2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一次性付清;质量保证期:乙方承诺对所投服务提供后期免费修改并维护,周期为三年。在质保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对所投货物或服务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非人为因素的质量问题,一切无条件调换、免费维修;不限次数、不限时长免费修改影片及维护多媒体硬件、软件;人为因素则予以免费维修,仅收取材料费;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书中并附提升项目清单。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项目。2022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业主代表在申请人《影片成品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确认单上确认内容为:被申请人总规沙盘更新提升项目内数字影片解说词及脚本经贵单位确定后,我司拍摄影片成片已定稿验收。2023年3月22日,被申请人业主代表再次在申请人《数字影片成品质保内修改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确认单上确认内容为:数字影片成片时长为7分12秒。 2023年1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审核单位对申请人所做全部项目进行审核:送审造价为3504379元,审计价格为2639169元,审减价格为864760元。在审核定案表中,已明确该价款不含数字影片超时费用,被申请人也表示认可。现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111695.2元,尚有质保金527473.8元未到期亦未支付。 另查明:1、经被申请人确认,数字影片解说词及脚本定稿时长为7分12秒,比合同约定的数字影片时长超出1分12秒即72秒,被申请人认可并接受该成片,且该数字影片已经投入使用。2、案涉数字影片中标价为180万元,时长6分钟,据此计算,数字影片每秒为5千元。
【争议焦点】
申请人制作的数字影片定稿时长比合同约定的时长超出1分12秒,对超出的时长,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超长费用?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数字影片合同外超时费36万元。 二、本案仲裁费8107元,由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各承担50%即4053.5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仲裁庭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最终定稿采用并使用申请人7分12秒的数字影片,视为同意采购申请人该数字影片的时长。故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制作数字影片超时部分据实支付费用。案涉数字影片超时时长为1分12秒即72秒,比照合同的约定,每秒5千元计算,故申请人制作的数字影片超时费用为36万元(72秒×每秒5千元)。据此,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民法对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确立的基本准则,是将诚实信用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吸收到民法规则中,约束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的行为人诚实守信,信守承诺。诚信原则要求我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 本案中,合同虽约定数字影片时长为6分钟,但被申请人最终定稿采用并使用申请人7分12秒的数字影片,视为同意采购申请人7分12秒数字影片时长,仲裁庭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裁决被申请人据实支付申请人7分12秒数字影片费用。 公信力是商事仲裁的生命线,是仲裁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九仲人将通过不断提高仲裁质量和水平,办好每一件案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充分发挥仲裁解决民商事争议的职能优势,实现公平正义,更好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