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案情简介提供:被鉴定人于2019年2月6日凌晨三时许在家中卧室用锄头将丈夫高某头部击伤并致其于上午十二时许抢救无效死亡,被鉴定人由自家三楼跳下摔伤。 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为查明案件中司法精神病学专业问题,要求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 2、精神状况检查 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年貌相符,衣着尚整,接触一般,问话能答,对答切题,定向力完整,本次检查中未引出幻觉,否认自己的行为是受到他人控制。未检及思维松弛,言语零乱,未引出妄想内容。智力、记忆未检及明显异常。询问中表示自己是因为家庭关系对丈夫产生不满,“我为了家付出了这么多,辛辛苦苦,都是为了孩子好,他们还借女儿赶我走”,“我婆婆在我老公面前,说我不如她大媳妇,羞辱我,到了晚上跟老公说,问老公怎么不帮自己,老公说你装孬啊”,“我老公没主见,很爱听别人的话”,“我当时就想同归于尽”,情感反应与周围环境协调,未检及明显的心境高涨或低落,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认识,“现在为了孩子后悔”,“(打死老公)很严重,人命关天”,意志活动正常,有求生欲望,“我想把孩子带大,把我做母亲的责任做到”。自知力存在。 3、辅助检查: 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明显的躯体化症状,常伴有敌对情绪,人际关系十分紧张。 90项症状清单:中度人际关系敏感,轻度强迫、抑郁、焦虑、偏执。 韦氏智力测验:言语74,操作70,全量表70。 脑电图、脑地形图:异常。 头颅CT平扫:考虑额骨、颧骨骨折。
【分析说明】
(一)鉴定诊断分析 1、根据《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分类第十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或《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进行诊断评定。 2、据提供的材料悉,被鉴定人自诉曾有抑郁症史,但未提供就诊资料,经调查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间曾因“抑郁”在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门诊就诊五次,门诊应用“奥氮平、帕罗西汀”,精神较稳定,旁证材料均未反映平时有精神异常。精神检查意识清晰,接触一般,对答切题,定向力完整,交谈中未引出幻觉、妄想,智力、记忆未检及明显异常。对自己的行为罪错性和后果有一定认识,情感反应与周围环境协调,未检及明显的心境高涨或低落,意志活动正常,自知力存在。本次检查未检及明显精神异常。根据被鉴定人对作案前及作案当时的陈述,也未发现作案系受到精神症状支配,系因家庭矛盾“想不开”,存在性格缺陷。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本次作案时无明显精神异常。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分析 1、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2、被鉴定人本次作案时无明显精神异常,对其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正常。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根据鉴定材料及检查,被鉴定人高某本次作案时无明显精神异常,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