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1日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转来的举报单,主要内容为“孕衡”(防辐射服)商标权利人曹某举报当事人王某某名下的江西省娴淑妨服装有限公司在某猫交易平台的所售的“孕衡”防辐射服侵犯了其商标注册专用权。随后该局依法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发现该公司的孕衡旗舰店确实售出了标注具有防辐射功能的“孕衡”防辐射服。 经核实,举报人曹某注册的“孕衡”商标的使用项目(商标国际分类:9)中确实包含防辐射用服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江西省娴淑妨服装有限公司无法提供相关注册商标使用授权书,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所指情形,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注册成立江西省娴淑妨服装有限公司,2019年7月通过合法手续从“孕衡”商标注册人何某手上将注册商标“孕衡”转让到自己名下,该注册的“孕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25)第25类:内衣;服装;婴儿全衣;游泳衣;鞋(脚上穿着物);帽;袜;手套;围巾;腰带。但是当事人王某某一直在购物平台上售卖“孕衡”防辐射服装。另查明,投诉人曹某在2021年2月注册的“孕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9)第9类:防事故、防辐射、防火服装;安全头盔;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用服装;防辐射用服装。 当事人王某某未经“孕衡”(防辐射服)商标持有人曹某授权许可,于2021年2月至6月在天猫平台的孕衡旗舰店售出标注“孕衡”防辐射服3件,合计售价720元。当事人王某某注册的“孕衡”商标核定使用为普通服装,却在网上销售防辐射服装,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罚款36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注册商标名字相同但注册商标的类别不同即经营范围不同的情况下是否构成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当前国际商标分类表把商标分为45个大类,每个类别甚至类别中的每个子类都是相互独立的,商标在哪个类别中的哪些商品上注册成功,就只能在哪个类别中的具体商品上使用,并且在该类别拥有商标专属权,这样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注册商标后,商标的使用范围需与注册范围一致,否则,属于商标的超范围使用,可能侵犯他人商标专属权。 首先,该举报人曹某注册的“孕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9)第9类:防事故、防辐射、防火服装;安全头盔;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用服装;防辐射用服装。本案当事人经营销售了“孕衡”防辐射服3件。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与曹某注册商标“孕衡”防辐射服相同,当事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超出注册范围经营。 其次,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认定,商标注册人何某转让的商标“孕衡”,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25)第25类:内衣;服装;婴儿全衣;游泳衣;鞋(脚上穿着物);帽;袜;手套;围巾;腰带。本案当事人作为相同行业的经营者,根据常识,知道并且应该知道二者的经营范围和类别明显不同,曹某的注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 最后,本案当事人在明知自己的注册商标经营范围的前提下,仍然超出商标注册范围在购物平台上售卖曹某注册的“孕衡”防辐射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此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商标具有的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注册商标归商标所有人专用,是相对永久性使用的财产、是无形的财产、是信誉的载体。 本案充分体现了市场经营者即使取得了商标注册专用权,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注册登记事项和核准使用范围;如有经营需要,应及时申请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