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江西某电力科技公司的负责人何某来到公证处,称其公司租赁了江西某亮化照明公司的厂房楼顶建设光伏发电站,因第三方不慎引起火灾,造成建设在厂房楼顶的光伏发电设备部分损毁,公司欲对损毁的设备进行重建,为方便日后维权和索赔,故需对损毁的厂房楼顶设备现状进行保全。 公证员仔细询问何某,经了解,损毁的光伏发电设备在钢结构的厂房楼顶,面积虽然只有100多平方米,但因为火灾导致楼顶的安全系数降低,采用常规的人员进入现场通过手持摄像、拍照的方式明显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反映现场的总体状况。因此,经过多次沟通,最后确定现场使用无人机航拍的方式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以保证安全、避免纠纷、预防冲突。 次日上午,两名公证人员随电力科技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王某、刘某及无人机操作人员夏某来到出租方位于玉山县经开区的厂房,公证人员先对无人机设备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确定存储卡中无此次公证相关内容后,由夏某操纵无人机设备对损毁的厂房楼顶现状进行了客观、完整的拍摄。该保全证据公证的现场拍摄工作仅耗时二十余分钟即告完成。公证人员向出租方即亮化照明公司的负责人陈某核实了相关情况后,依照法定程序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随着经济的发展,面积广、设施设备多的工程项目屡见不鲜,采用传统的人工手持摄像、拍照方式不但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而且无法反映现场整体状况,也不能满足后期工作的要求,影响保全证据公证的实际效果。使用无人机航拍采集固定证据突破了传统保全证据公证的单一方式,提高了办证效率,更好地将证据客观、公正、及时地保全下来,固定证据、分清责任、还原事实,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赣饶玉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江西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XX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女,一九XX年六月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XX路XX号5栋1单元XX室。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江西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来到我处称,XX电力公司租赁了江西XX亮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亮化公司)位于玉山县XX厂区的厂房楼顶建设光伏发电站,今年八月,XX亮化公司一幢厂房发生火灾,导致XX电力公司建设在该厂房楼顶的光伏设备部分损毁,现XX电力公司欲重建损毁的光伏设备,为保存固定证据需要,特申请本处对XX亮化公司厂房楼顶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江西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向本处提交了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江西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楼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协议》等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经审查,我处受理了江西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公证申请。 本处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聂某某会同江西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6XX)、刘某某(32XX),摄像人、拍照人夏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6XX)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上午一同来到位于玉山县新320国道边的江西XX亮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公证人员先对拍摄设备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经检查,拍摄设备中无此次公证的相关内容。在本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公司员工王某某、刘某某引领,摄像人(拍照人)夏某某操作无人机设备对江西XX亮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损毁的厂房楼顶现状进行摄像、拍照。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影印件一份共一页(见附件1)与保存在本处卷宗内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摄像人、拍照人,在场人,公证人员的签名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冲印的彩色照片计四张共二页(见附件3)系拍照人夏某某所拍,照片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一张系摄像人夏某某现场摄像的视频刻录所得,视频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 1、《工作记录》影印件一份共一页; 2、彩色照片四张共二页; 3、刻录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玉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