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63年04月0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2000年6月13日刘某某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4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1日,刘某某犯诈骗罪一案因案情复杂,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2012年4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并撤回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起诉。2012年4月15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准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起诉。后判决为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刘某某向许某某退赔违法所得银灰色广州本田牌锋范HG7154CAA型小轿车一辆(价值89505元,发动机号:1250348,车号为浙CPW817号机动车行驶证一张)、人民币1030495元。判决后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12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卫刑终字第38号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8月1日胡某某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4日依(2015)固刑执字第2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27日依(2017)宁04刑更3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止2022年9月10日。
【案件办理过程】
1.监区会议及基本改造情况 2017年11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六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胡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没有受到严管、警告、记过、禁闭等处罚,也没有因违规违纪考核记“0”分;因改造表现积极,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六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时“三课”成绩合格,固原监狱六监区警察集体评议建议对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监狱会议研究情况 2017年11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务会议审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7年11月22日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会后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信息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狱内和会见中心进行了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警察或罪犯及家属提出异议。2017年12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提请和办理减刑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3.检察院、法院的建议和裁定 2017年12月5日将案卷材料送至固原市检察院,同时出具了检察建议:建议对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7年12月10日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案卷材料和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一并送至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庭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同时询问了罪犯本人,并于同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原市中级人民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并考试成绩合格,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决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办理结果】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刘某某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