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96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居住地为南通市如东县,因容留卖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2018年9月6日,刘某到如东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以发函形式委托如东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收到委托函后,如东县司法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居住地司法所对被告人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委会意见等进行调查。实地走访现居住地村干、邻居等,制作调查笔录。8月2日,如东县司法局经评审会议研究形成评估意见,8月3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如东县司法局于2018年9月5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刘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确认法律文书完备,并于当日送达了回执。9月6日,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到如东县司法局进行报到登记。如东县司法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刘某确定由所在居住地司法所长、社区民警、司法所专职社工、村委会两名村干、刘某父亲共6人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矫正措施落实到位。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社区民警、刘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告之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在本案中,做好外地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审前调查要客观、严谨。对外地户籍人员的居住地的确认,要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界定。二是入矫宣告要严肃、权威。考虑到外地户籍人员特殊性,司法所要将保证人纳入矫正小组,重点强调在矫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使其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增强社区服刑人员自觉遵守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为顺利融入社会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