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兴宁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多处骨折的伤残等级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5日10时50分陈某坐摩托车不慎被客车撞倒致头部、胸部受伤,急由120车接入住院。现因案件审理需要,委托本所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武宁县中医院病历摘录: 专科情况:神清,左顶部头皮下肿胀区3×4cm2,压痛,无骨擦感,胸廓挤压痛,左第3、4、5、6、7肋水平压痛,骨擦感,L2、L4椎左缘按压痛,骨盆挤压,牵拉痛,耻骨联合叩击痛明显,伴骨擦感。双下肢活动、感觉未见明显异常。 2018年3月16日CT(29014号)示:1、L4左侧横突骨折,L5棘突骨折;2、骶椎粉碎性骨折,右髂骨骨折;3、左耻骨上下支骨折。 同日29000号CT报告:左侧第3、4、5、6、7肋斜行骨折,部分断端重叠错位。 2018年3月21日手术记录:在全麻下行左耻骨上下支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2018年3月27日DR检查报告:左耻骨上支骨折内固定术后。 2018年4月9日出院诊断:1、左耻骨上下支粉碎性骨折;2、右髂骨骨折;3、骶骨粉碎性骨折;4、L4左横突骨折;5、L5棘突骨折;6、左第3、4、5、6、7肋骨骨折;7、左顶部头皮下血肿。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陈某神志清楚,步入检查室。下腹正中可见一纵向切口愈合疤痕7.6cm,双侧髋关节活动正常,双下肢等长,从髂前上棘到同侧内踝下缘长度均为79cm。 3.阅片所见:2018年3月15日CT(29014号)示:左耻骨上下支骨折,断端稍有移位,骶椎骨折,L4左横突骨折,L5棘突骨折,右髂骨骨折。 2018年3月15日CT(29000号)示:左胸3、4、5、6、7肋骨折,其中4、5肋均见二处骨折,4肋骨骨折端重叠,第6、7肋骨骨折端错位。 2018年6月11日DR片(151037号)示:左耻骨上支骨折由重建钢板螺钉内固定在位,下支骨折处可见游离骨碎片。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书案情记载,中医院病历资料及本所法医检验结果综合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陈某本次外伤致全身多处骨折。 2、被鉴定人陈某左胸第3、4、5、6、7肋骨骨折,其中4、6、7肋骨断端重叠错位,畸形愈合,其伤残程度符合两院三部联合颁布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3.7)项之规定“肋骨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遗留2处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 3、被鉴定人陈某左耻骨上下支骨折,右髂骨骨折,在左耻骨下支骨折处可见游离骨碎块。其伤残程度符合两院三部联合颁布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5.4)项之规定,“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陈某胸部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陈某骨盆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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