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40年5月20日出生,中专文化,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因故意杀人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5日以(1998)乌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于1998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因胸闷气短、心前区疼痛、头痛、头晕于2018年4月25日被送往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治疗。2018年5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九监区根据罪犯李某某病情,申请对其进行病情鉴定。经法制科审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对罪犯李某某进行病情鉴定,并向检察机关通报委托病情鉴定情况。 监狱及时与罪犯李某某的儿子李文某取得联系,李文某自愿作为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经审查,李文某具备保证人条件,并由李文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告知李文某在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核实,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监狱于2018年6月11日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出具罪犯李某某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1、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腔隙性脑梗塞并脑缺氧;2、冠心病,心律失常,偶发房早;3、右肺上叶占位;4、右肺下叶结节;5、肺感染;6、双侧颈总动脉硬化。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九条之规定。2018年6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司法局出具了“同意接收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法制科将上述病情鉴定、诊断材料及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移交九监区。 2018年6月12日经九监区民警集体合议,依据罪犯李某某病情鉴定结果、执行刑期、保证人情况及改造表现,建议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6月2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法制科提交的审查意见,结合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同意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7月5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并邀请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罪犯李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九条之规定;法制处依法审查,认为监狱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并将审查意见报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依法批准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罪犯李某某,李犯在《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上签字。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派民警持相关文书材料将该犯送至居住地并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实现无缝对接,并将交接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