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汤某甲出于安全考虑在自己家门口砌了堵围墙,因考虑到所砌围墙距离本组农户上山从事林业生产活动的道路较近,遂在围墙边修了一条便道。而同组村民汤某乙认为汤某甲虽修了一条便道,但其所砌围墙因距离道路太近,已经严重影响到本组群众正常通行,遂前往汤某甲家要求其拆除围墙,未果。为表达不满,汤某乙随后在汤某甲入户路上也砌起了一堵围墙栏,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调解过程】
2018年4月某日,纠纷当事人双方一起到所在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之前双方当事人都向乡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前后调解3次未果。接到申请后,调委会派出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汤某乙要求汤某甲拆除妨碍通行的围墙;而汤某甲认为,自己在自家门口修砌围墙,且已修了一条便道让汤某乙及附近村民通行,现在汤某乙又在自己入户路上用水泥砖砌了围栏,也妨碍了自己通行,故不同意拆除围墙。了解双方诉求后,调解员一方面审查当事人身份,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与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纠纷发生地进行现场踏看。 汤某乙认为,汤某甲在修砌围墙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汤某乙及本组村民上山从事林业生产活动通行困难,应承担过错责任。汤某乙要求汤某甲拆除妨碍通行的围墙;而汤某甲认为自己在自家门口修砌围墙地,是为了更好地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在修砌围墙时,也考虑到了本组村民的通行问题,另从围墙边修了一条便道,用于本组村民通行,同时汤某乙在汤某甲的入户路上堆砌水泥砖影响其正常通行,不同意拆除围墙。 本案是一起相邻妨碍纠纷案件,当事人在修砌围墙时,妨碍了本组村民的通行,给附近群众的生产带来了不便。调解员到现场认真查看,仔细分析案情,反复模拟村民肩扛木竹经过围墙路段时的情景,以及经过围墙路段时可能产生的后果,拟定了调解方案。在纠纷双方充分了解案情,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的基础上调解员召集纠纷双方到调解室谈话,向双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向向当事人讲述“六尺巷”的故事,以此劝解双方,乡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不能因为这点琐事结下梁子。大家各让一步,海阔天空,矛盾纠纷就解决了。经过多次“背靠背”谈话、说理、讲法,汤某甲认识到其砌墙行为确实影响了本组村民的通行问题,同意另修一条便道并愿意与汤某乙和解。汤某乙考虑到汤某富修围墙确实为了安全考虑,也同意与汤某甲进行和解。 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纠纷双方提出的拆除围墙、围栏事项提出和解方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协商,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重车、手扶拖拉机不能进入汤某甲户自行修筑的路段装运木竹; 2.汤某甲现住房大门右边的围墙,由汤某甲从右下角围墙的门柱开始往内移80公分,并回填好靠围墙边水沟,另由汤某甲修一条1.2米左右的道路,从汤某甲户的水塘塘坎至现通户主路;费用由汤某甲承担,今后双方及本组成员应共同维护好道路; 3.汤某乙在汤某甲的入户路砌放的水泥砖,在汤某甲动工修道路时,由汤某乙自行拆除; 4.本协议于2018年4月6日 起履行,并于2018年6月6日履行完毕。 2018 年4月8日,调解员对调解情况进行了回访,协议已得到履行。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汤某甲在本组农户上山从事林业生产活动的道路上砌起围墙,造成汤某乙及本组村民上山从事林业生产活动通行困难,汤某乙要求汤某甲拆除妨碍正常通行的围墙;而汤某甲认为自己在自家门口修砌围墙,是为了更好地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在修砌围墙时,也考虑到附近村民的通行,另从围墙边修了一条便道,同时汤某乙在自己的入户路上堆砌围墙栏影响其正常通行,故不同意拆除围墙。 本案之所以能成功调解,就在于调解员的现场勘查,作为一名在基层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每个环节都不能忽略,如:现场勘查这个环节就十分关键,有时甚至可以决定调解工作的成与败。 此外,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还要注重“以情感人”本案中调解员在与纠纷双方的沟通中,讲述“六尺巷”的典故,以真情打动,化解恩怨,多次采用“背靠背”谈话,宣传法律法规,赢得了纠纷双方的信赖,在调解中采用商量和解释的语调,耐心听取倾诉,使纠纷双方的情绪得到充分的宣泄。把调解工作做通做透,最后终于化解矛盾,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