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3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2012年10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30日至2025年11月29日。2016年6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监外执行,刑期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2016年6月17日,王某某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司法局报到,由青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根据王某的情况,司法所为其制定了专门的矫正方案,主要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经济犯罪方面的知识开展教育矫正。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接收王某某后,司法所为其建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社区服刑人员保证人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准确掌握王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及身体健康情况,共同帮助王某某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做好王某某社区矫正的帮扶教育工作。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定期报告情况 王某某接受矫正以来,每周能够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电话,每月按时到司法所汇报生活及思想情况,并上交月度考察表和思想汇报,每季度按时提供病例复印件。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王某某于2016年6月17日至青山司法所报到,报到前三个月按照规定实行严管,严管期间无违反矫正规定的情况,后转为普管。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王某某在接受矫正后,按照规定配备了定位手机。根据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配备定位手机需24小时开机,并保证人机不能分离。王某某在服刑期间,因年纪较大,对手机操作存在困难,曾出现定位手机关机无法定位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与家属及保证人联系,确保其在监管范围内。 (六)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家中走访核实情况 考虑王某某年纪及身体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多次入户到其家中进行家访、探望。2017年中秋节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社会工作者在探望王某某时,王某某表示虽然自己年纪大了,但一定会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对于司法所的关心和帮助表示感谢,虽然自己是一名服刑人员,但对以后的生活依然充满着希望。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外出审批情况 王某某受年纪及身体情况的限制,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没有外出。但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其及家人,如果有事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必须提前向司法所提交请假手续,经司法所审查批准后方可外出,王某某表示会服从监督管理,不私自外出。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况 王某某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在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下,能够认真履行社区矫正规定,按时报到、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无脱管现象或其它违法行为发生,没有给予过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 (九)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有脱离监管行为的查找情况 王某某在服刑期间,曾出现定位手机关机无法定位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与家属及保证人联系,后了解到因其不会使用手机致使手机停机或欠费导致定位不准。期间,未发生脱离监管行为。 (十)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其它监管措施情况 因王某某年纪比较大,人际交往比较单一,除了每周电话联系、每月汇报外,社区民警、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社区服刑人员保证人及司法所工作人员采取定期走访、随时保持联系的监管措施,确保王某某不脱离监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按时汇报思想及生活情况,遵守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在思想上,王某某认识明确,态度端正,对司法所的教育管理工作十分配合,并主动要求每月到所里报到,坚持书写思想汇报,表现较好。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例中,王某某因冠心病、糖尿病等疾病且年纪较大因素而被决定暂于监外执行,由于亲身感受过监禁改造、失去自由的痛苦,因而更加懂得自由的珍贵,由此,比较珍惜这一机会。 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更重要在于通过系列矫正措施感化人、挽救人,从而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王某某情况特殊,行动不便,年纪较大,对于手机类电子产品操作相对困难,司法所主动上门,将入户家访作为一种工作方式,一方面积极履行了矫正管理职责,另一方面也充分彰显了人性化的工作方式,更有助于此类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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