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60年2月24日生,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以(2012)榕刑终字第905号刑释判决:维持原审对退出违法所得的判决;撤销原审对上诉人陈某某的量刑部分,上诉人陈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2月25日被送入福建省榕城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3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省榕城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陈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一年八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陈某某未履行退出违法所得一事,七分监区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陈某某文化程度只有小学,家庭成员又为同案犯,对此,法律知识匮乏,不懂法。在此背景下,该犯在查看自己判决书时,没有注意到也不明白判决书中“关于罪犯陈某某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的规定含义。导致这条规定成为进入监狱后改造过程中的一个“绊脚石”。该犯已经将自身的罚金缴纳完毕,而退出违法所得由于没有具体的金额,无法缴纳。本人虽然迫切需要履行财产刑但其财产刑因违法所得没有明确金额而无法得到执行,财产刑履行困难,致使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结合罪犯陈某某入监以来的改造等情况,七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陈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有履行能力且有强烈的履行意愿,但由于判决书中得财产刑没有明确具体金额导致其无法缴纳违法所得,所以罪犯陈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全部履行困难,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七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陈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但认定其财产刑没有履行完毕,且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97.29元,作出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四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2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