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王某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在高中毕业后就参加了工作,但他的梦想是做一名中医,自己会在工作之余研读中医药学理论,苦于不具备高等中医药院校的学历,没有机会获得系统的中医实践知识,也不能从事中医。王某在网上搜集知识发现可以通过师承的方式获得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机会。于是,王某带着这个问题来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公证处,公证人员告知王某,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师承人员只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就可以与指导老师签订师承关系合同,并办理公证,获得学习的机会。当然选择的指导老师也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且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不久之后,王某高兴地带着指导老师一起来到公证处办理了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公证,开启梦想的大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徐某某(姓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王某(姓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 申请人徐某某、王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公证。 经查,甲方徐某某与乙方王某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该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符合师承条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甲方徐某某与乙方王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甲、乙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上甲方徐某某与乙方王某的签名、右手食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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