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冯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冯某某,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籍贯河北省,大学文化,捕前系某集团职工,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2009年8月4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起刑日期为2009年8月4日。该犯于2009年12月2日调入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1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北京市良乡监狱十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监区提请减刑假释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冯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冯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冯某某在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9月经监狱按程序审批,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评定奖励时所处管理级别为宽管级。 该犯刑事判决书中未判处财产性判项。监狱办案警察认为罪犯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存在民事赔偿另案起诉的可能,因冯某某案被害人系冯某某的亲生父亲,为进一步核查该案,办案警察对罪犯冯某某进行调查,冯某某表示在法院审理期间其家属未对民事赔偿问题提出诉求,后监狱对该犯其他家属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家属提出民事赔偿诉求。为慎重起见,监狱办案警察又主动联系本案原审法官,核实本案是否存在被害人家属提及民事赔偿或另案民事起诉的问题。法官表示,本案刑事判决书中未判处民事赔偿判决。因此,监区全体警察经研究认为,罪犯冯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冯某某提请减刑一年。 监区会议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冯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冯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罪犯及罪犯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监检察室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冯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冯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冯某某减刑一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案卷副本抄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冯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冯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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