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郭某甲(男)、郭某乙(男)、郭某丙(女)系亲兄妹关系,同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某村。郭某乙一生未婚,2020年因病去世,留有一所40平方米房屋、一台家用电器、一辆电动三轮车,以及承包土地12.2亩。郭某乙去世后,财产全部由郭某甲接管,郭某丙提出继承郭某乙一半遗产时,郭某甲以嫁出去的女儿无权继承为由,拒绝分遗产。经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1月某日,郭某丙来到科尔沁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对该纠纷进行了认真审查,并选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赴某村委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告知了双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并认真听取双方陈述。郭某丙提出,自己对郭某乙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要求继承其50%遗产,自己虽然出嫁多年,未与郭某乙一起生活,但在日常生产生活方面经常为郭某乙提供帮助,而且在郭某乙生命最后的住院治疗期间,郭某丙放下家中大小事务在医院陪伴照顾郭某乙,因此自己继承郭某乙50%的遗产合情合理。对此,郭某甲则提出,按照农村习俗,出嫁女不应享有继承权,郭某丙对郭某乙生前的照顾是兄妹亲情应尽的义务,不是分得遗产的理由。双方情绪激动,争执不休,调解陷入僵局。 次日,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案情实际,并考虑到双方态度及情绪,调解员转变调解思路,决定从案情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入手,促使双方理性对待继承问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遗产分配。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因郭某乙未婚,父母早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双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亦早亡,因此郭某甲、郭某丙对郭某乙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郭某甲提出的郭某丙为出嫁女不应享有继承权的主张不成立。通过调解员用心、细心、耐心地释法明理,郭某甲情绪得以缓解,态度明显发生变化,表示郭某丙可以继承郭某乙遗产,但要继承郭某乙50%的遗产诉求过高,坚决表示不同意。 为避免双方情绪再度激动,调解员随后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单独与郭某甲进行沟通调解。调解员从情理角度耐心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兄长是半个家长,要以身作则,爱护和照顾兄弟姐妹,这有利于家庭和睦也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通过上述法律规定,郭某丙享有对郭某乙遗产的继承权,双方在遗产继承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每人理应继承遗产份额的50%,郭某甲不能侵犯郭某丙的权利。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郭某甲对调解员强调的遗产分配标准予以认可,表示愿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听取调解员的调解意见。 而对于12.2亩承包地的问题,调解员趁热打铁,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说理分析。调解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户主及家庭成员个人为单位,即: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能否继续经营,取决于承包方农户是否持续存在,而不取决于农户成员是否全部建在。所以,当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中的户主或其他成员死亡时,只要承包土地的农户作为承包方没有消亡,有成员存在,承包地仍由农户中存在的家庭成员继续经营,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结合本案实际,对于12.2亩承包地,郭某甲、郭某丙可以继续经营。考虑郭某丙常年外出打工,调解员建议郭某甲经营6亩承包地,继承家电、电动三轮车。郭某丙则经营6.2亩承包地,房子暂时由郭某甲管理,待出售后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配出售款。 对此,郭某甲同意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意见,郭某丙则表示主动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只经营6.2亩承包地即可。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兄妹二人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化解。
【调解结果】
2022年3月某日,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郭某甲依法继承房屋、家电、三轮车,经营6亩承包地; 2.郭某丙经营6.2亩承包地,自愿放弃部分权利; 3.国家发放的耕地保护补贴、生产者补贴等政策性补贴按照谁经营承包地谁享受补贴的原则处理。 事后,调解员对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回访,协议履行良好,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纠纷得已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遗产继承纠纷关乎家庭和谐、社会安宁,继承权的认定应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不能存在世俗偏见,重男轻女,甚至歧视女性,人为剥夺女性继承权。继承纠纷案件中,继承权认定是解决纠纷的重难点所在,本案中,理清继承人,认定继承权,是化解纠纷的“突破口”和“关键点”。调解员普法为先,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引导当事人以法律规定解决矛盾纠纷,努力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