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某,女,自2013年5月起在南昌某某公司从事行政助理工作,月工资2362元,双方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6月双方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2016年11月张某某怀孕,2017年8月,某公司认为张某某因怀孕无法正常工作,要求其主动离职,无任何经济赔偿,且2017年6月份、7月份工资一直拖欠未发。2017年8月,张某某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6、7月份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共计3.5万元。调委会在接到张某某的调解申请后,立即电话联系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征求其是否同意调解,在征得王某同意后,调委会对纠纷进行了登记受理,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调处此起纠纷。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仔细查阅了张某某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和银行工资流水等,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并召集双方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在调解前,调解员向当事人告知了双方在调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及调委会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张某某认为,自己与某公司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三年来在公司工作向来兢兢业业,没想到某公司居然不讲人情,在自己怀孕期间让自己离职,还拖欠了6、7月份两个月的工资未发,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6、7月份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共计3.5万元。某公司负责人王某则认为,公司并没有开除张某某,张某某也无法证明是公司要求她怀孕期间主动离职,至于拖欠的两个月工资也并非故意拖欠,是因为公司最近拓展新的市场和业务,资金周转存在些困难,等渡过这段时间,自然会发放到位。张某某听了王某的说辞,立即反驳并拿出了一段手机录音当场播放,指出当初王某曾三次找自己谈话,就是为了让自己主动离职,幸亏自己保留了手机录音作为证据。公司方负责人王某听了张某某的录音,顿时觉得有些理亏,随即改口称公司是企业,要养活大量帮员工,张某某怀孕,休产假需要大半年时间不能上班,自己的公司难以负担,最多把拖欠的工资给张某某结清,赔偿金无力给付。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调解员首先与公司方进行沟通,明确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孕期职工不存在法定过错,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如果不恢复劳动关系,职工孕期被解雇,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即每做满一年有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今天的调解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双方的共同点,张某某的要求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希望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如果公司坚持不支付,张某某可以据此去申请劳动仲裁或去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论张某某选择何种途径,结果公司应有心理预期,双方并没有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必要。 某公司负责人王某听了调解员的建议,思考再三,认为调解员讲的话有道理,表示同意支付拖欠张某某的两个月工资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但是3.5万元赔偿金过高,无法接受,要求张某某也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大家各退一步。明确了公司方的态度后,调解员又与张某某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张某某的心情,作为弱势群体的孕妇,在孕期本就要承受许多身心上的不适,现在又遭到违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公司方的做法确实违法且令人心寒,但是事已至此,一直僵持下去对双方来说都无益。如果张某某退一点,就可以要求某公司尽快支付,如果公司赖着不给的话,张某某还得去申请仲裁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样又会拖很长时间。在调解员的真诚的劝导下,张某某表示同意作退让。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双方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7年8月,双方在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某公司支付张某某6月份工资2362元,7月份工资2362元,补偿金6125元,于2017年8月12日支付到位,并将社保、公积金部分交至2017年12月份(含12月份)。 2、协议签署履行后,张某某与公司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以后不再就该事件向仲裁、新闻媒体等进行举报或向某公司提出任何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此协议自动失效。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解员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双方表示不需要,会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四天后,调解员进行回访,各方当事人都按照约定履行了协议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调解员在处理该起纠纷时,一方面,以法律事实为准绳,明确双方责任大小。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某作为孕妇,在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根据此条款,张某某对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二选一”的选择权,即张某某可以要求某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她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的,张某某有权申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也应一并发放。另一方面,充分掌握争议事实,摸清底细理清焦点。 本案之所以能得到顺利化解,主要还是得“对症下药”。因此,调解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一定要多听、多问、多调查、多分析,找准并正确地解决问题的症结,才能提高化解矛盾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