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眼损伤伤残等级的法医临床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01日,郑某被溅起的铁屑伤及左眼,伤后立即送往眼科医院就医。

【鉴定过程】

(一)病历资料 1.包头朝聚眼科医院住院病历 入院日期:2016-11-01。出院日期:2016-12-06。 左眼被崩起的异物击伤后疼痛伴视物模糊1小时入院。体格检查:右眼视力0.8。左眼视力手动/眼前10cm,眼压Tn,眼睑中度肿胀、无内外翻,泪小点位正,结膜混合充血、水肿,巩膜完整、无黄染,角膜中央可见长约6mm竖形裂伤,周围角膜水肿,前房轴深约0.5CT,周边消失,可见血细胞漂浮,房闪(+++),下方虹膜竖形缺损,边界不清,对光反射灵敏,晶状体混浊,余窥不见。眼球运动正常。 2016年11月11日行左眼角膜穿通伤清创缝合联合球内异物试取联合前房穿刺成形术;于2016年11月12日行左眼晶体切除联合玻璃体切除联合球内异物取出联合硅油填充术。出院诊断:左眼角膜穿通伤、虹膜撕裂、虹膜睫状体炎、外伤性白内障、球内异物、眼内炎、玻璃体出血、视网膜剥离、视网膜损伤、视网膜出血。 2.包头朝聚眼科医院住院病历 入院日期:2016-12-06。出院日期:2016-12-13。 主诉:左眼玻璃体切除联合球内异物取出联合视网膜复位联合硅油注入术24天。出院眼科检查:右眼视力:远0.8,近:0.5。左眼视力:远:眼前/指数50cm,近:光感。左眼光定位:+++++++++;辨色力:正常,红绿蓝可辨;眼压Tn;结膜轻度充血;巩膜无黄染,鼻侧可见巩膜缝线在位,伤口愈合;角膜透明,KP(-)透明,KP(-),瞳孔区角膜裂伤口对合良好,缝在位,无松脱,前房轴深约2.5CT、边深约1CY、房闪(-);虹膜纹理清,下方虹膜撕裂口大小约2mm×4mm;瞳孔不圆,直径约3mm×4mm,对光反射消失;晶状体无;玻璃体硅油填充;眼底视盘界清、色稍白,C/D=0.3、A/V=1/2、上方视网膜颜色正常,下方视网膜下片状出血,视网膜可见损伤后瘢痕,黄斑中心凹反射不见;眼外肌眼球运动自如;眼眶正常;眼球大小正常,转动正常。 出院诊断:左眼玻璃体切除视网膜脱离术后、外伤性白内障术后、球内异物取出术后、左眼角膜穿通伤术后、左眼视网膜下出血、左眼视网膜损伤、左眼虹膜裂伤。 (二)法医学检验 郑某现自述左眼光感(+),法院委托我所对其左眼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1.眼科检查 被鉴定人郑某自觉左眼仅存光感。左眼睑无伤痕,眼睑活动正常。视力:R 0.8,L光感。眼压Tn。左眼结膜无充血、巩膜无黄染;瞳孔区角膜透明、房闪(-);虹膜纹理清,下方可见撕裂口;瞳孔不圆,对光反射迟钝;晶体缺失;玻璃体硅油填充;眼底视盘界清色稍白,下方视网膜可见瘢痕,黄斑中心凹反射(±);眼位正,活动正常。右眼正常。 2.阅片记录 2016年11月11日眼眶CT片示:左眼球内异物影,余未见明显异常。 3.视觉电生理测试报告 2017年8月21日。闪光视诱发电位(F-VEP):双眼可引出,左眼波形尚可,潜伏期延长。图像视诱发电位(P-VEP):双眼均无法获得结果(被检者欠合作)。

【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材料及检查所见,被鉴定人郑某左眼受外伤,并行“左眼角膜穿通伤清创缝合联合球内异物试取联合前房穿刺成形术、左眼晶体切除联合玻璃体切除联合球内异物取出联合硅油填充术”等治疗。 现查体见被鉴定人郑某左眼瞳孔不圆、晶体缺失,现闪光视诱发电位测试示其双眼可引出波形尚可,潜伏期延长。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2 14)条之规定,被鉴定人郑某左眼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眼科检查见被鉴定人郑某主观视力右眼0.8,左眼光感,矫正不应。行闪光视诱发电位检查示其左眼视觉通路完整性尚存,但图像视诱发电位检查欠合作。我们无法获取其左眼矫正后客观视力,本次鉴定不宜引用上述标准之视力障碍条款行伤残等级评定。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郑某左眼伤残等级为十级。 2016年11月11日眼眶CT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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