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男,1978年10月9日生,户籍地为宁夏吴忠市利通区。2017年3月13日,马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6月23日至2019年6月22日。马某在缓刑期间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马某被判刑前常年在外从事货车司机职业,妻子在家照顾两个孩子,马某是全家经济支柱唯一的柱子。马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且吊销驾驶证之后,一家人经济来源从此切断。马某更是因此次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心理上受到了重创,更无心外出找工作。起初,马某对于司法所的监管教育带有一定的抵触情绪,还因为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被给予书面警告2次的处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司法所针对马某的特殊情况,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的矫正方案,并根据其自身特点制定了对于马某的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 (一)因案施策,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马某在接受司法所社区矫正后,由于思想压力过大大,一度意志消沉,情绪低落,自我评价低、唉声叹气、失望、内疚、自卑,心理极度悲观,对生活也失去信心。鉴于此,司法所及时调整了马某的矫正方案,每周定期与其妻子电话或会面联系,第一时间掌握马某动态;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多次到马某家中对其进行鼓励和安慰,加强心理疏导。 (二)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其顺利就业 由于马某在未犯罪之前为货运车司机,没有其他的工作技能,这意味着不能从事司机职业从此就断了家里的经济来源,加上两个孩子需要上学,无业的妻子常常在马某耳边不停的埋怨,马某甚至一度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司法所得知马某的情况,积极与乡民政办沟通,为马某争取学习职业技能的机会,通过与辖区企业沟通协调,为马某提供就业渠道。同时司法所注重做好马某妻子的思想工作。在司法所及其家人的鼓励下,马某重拾了生活信心,顺利在当地一家建筑公司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马某一家人的笑容又重新洋溢在了脸上。 (三)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 司法所定期邀请检察院、社区矫正警察、村委会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马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马某通过参加社区服务,增强了社会意识、劳动意识等,人身观、价值观得到了一定的改观。通过学习,其法治观念也有了很大的增强。司法所与乡民政办又进行多次沟通,先后两次对其家庭解决经济困难补助2000元,帮助马某一家渡过难关,并引导马某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感恩意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是做好社会适应性帮扶的基础。思想教育、亲情感化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相结合,是教育改造好服刑人员的基本经验。通过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马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也有了明显的改善,能够遵守社区矫正执行规定,按时汇报思想动态、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对于司法所以及乡政府的帮扶,马某深深表示感激。马某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提高、精神振作了,自卑心理消除了,抵触情绪没有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信任有佳,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矫正工作。现在的马某生活有希望了,工作有着落了,学会了感恩,马某正在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的对象大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将他们放到社区,在不脱离家庭、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有利于他们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减少逆反心理,在亲情、友情的感化下矫正行为恶习,更好地融入社会。对家庭而言,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有利于减轻因服刑人员人员被监禁给家庭成员带来的心理和生活压力,增强家庭成员帮助服刑人员悔过自新的主动性,促进家庭和谐。对社会而言,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增强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马某入矫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深刻,对自己是罪犯的身份不接受,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对司法所的日常监管和教育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工作人员因案施策,积极开展社会适应帮扶,有助于稳定其思想,化解其叛逆心理,使之顺利度过矫正期,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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