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化名),男,1976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2015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2015年11月12日,陈某某到惠农区司法局报到,由红果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陈某已婚,家庭关系比较简单,但其社会关系复杂,曾经开过酒吧、农家乐等,结识朋友基本为社会闲散人员,社会评价较差。陈某犯罪为团伙作案,故意寻衅滋事,性质较为恶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接收陈某后,司法所依法对其开展教育。最初的教育以法治教育和政策学习为主,帮助陈某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其自身的罪行有清醒的认识。随着教育的深入,司法所开始加入道德教育,利用道德讲堂,对陈某进行道德教育,通过学习道德文化,学习社会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让他接受道德的洗礼,提升道德素质。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司法所根据其前期调查结果和自身认识等为其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矫正小组经研究分析,认为陈某周围接触的人群较为复杂,没有稳定工作,这是主要影响社区矫正管理的因素,对矫正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据此,司法所为其制定了详细的矫正方案,一是在矫正初期进行走访谈话,加强与陈某的家庭联系,为下一步矫正工作打下基础。二是坚持日常走访与节假日前走访相结合的原则,密切关注陈某的生活轨迹。三是通过教育矫正与劳动矫正相结合,为其树立奉献社会,提升自己的思想观念。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陈某在矫正初期对社区矫正认识不清,在司法所不断的强调其身份意识和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逐渐对社区矫正的含义有了理解。根据陈某的情况,司法所为其制定了专门的社区服务计划。每个月组织陈某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一起,到辖区内的社区参与社区服务。通过与社区居委会干部、周围邻居的接触,让他感受身为一个社会人应该要遵守的规则,身为一个邻居,一个社区的一员,应当做的事情。2017年开始,司法所开展了惠农区社区服刑人员“阳光新生”志愿服务行,并悬挂了志愿服务基地的牌匾,司法所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着统一印制的红马甲去基地参与志愿服务,经过一段时间的服务,辖区内的居民对这支志愿服务队一片好评。在平时的志愿服务中,陈某从开始的抗拒劳动,到后来积极参与其中,人也发生了许多的转变。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在矫正初期,司法所根据其情况专门为其建立了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综治专干组成。矫正小组在建立之初,司法所召集成员针对陈某的情况召开了矫正小组会议,在会议上为其量身定制了矫正方案和小组成员的责任。在日常矫正中,矫正小组成员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在日常帮教中发挥作用,对陈某进行了有力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要求陈某积极参与社区集体活动,增进邻里感情,促进其融入社会,增强社会认同感。 (五)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在矫正过程中,司法所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陈某的矫正过程,利用社区矫正志愿者,对陈某进行教育帮助,在陈某思想状态不好的时候,由志愿者对其进行开导,为其化解心结。在陈某生活遇到问题得时候,司法所与矫正志愿者一同,帮助其解决问题,让他感受社会和政府的温暖。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矫正期间,陈某从最初的抗拒到现在的主动接受矫正,变化非常大。现在的陈某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也深深感受到了自己的一时冲动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对此有了很深的悔意。陈某通过一年半的矫正,改掉了自身的许多毛病,整个人变得和善许多,与邻居相处也变得融洽,经常会帮助邻居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对于所居住社区的事儿也变得关心了起来,社区举办一些活动的时候,经常可以看见他的身影,现在的他,社区对其评价非常好,与邻和睦,家庭幸福。在工作上,他积极向上,自己建立了一个小厂子,当起了老板,整个人积极向上,生活状态良好。

【小结(或反思)】

陈某成功矫正的案例,给了我们一些启示。在入矫初期管理难度大的社区服刑人员,需要通过教育感化的方式,让他们从内心来反思、来接受、认同司法所的管理。此外,社会力量的加入,也让社区服刑人员在与社会正能量的接触中,增强社会认同感,感受到社会美好,更有利于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