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陈某某伤残等级及医学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4日,陈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为了正确处理此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某损伤后的伤残程度、误工、护理及营养期“三期”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江苏康复医疗集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700624) 住院时间:2018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11日 出院诊断:⑴开放性鼻部损伤;⑵头部外伤;⑶肩部损伤(软组织损伤);⑷胸部损伤;⑸肺大泡;⑹右下肢损伤(皮肤擦伤);⑺左侧角膜炎。 入院时情况:因“全身多处受伤鼻部出血、不适4小时”入院。查体:外鼻轻肿,鼻部可见约3.5cm纵形伤口,可见鼻骨,鼻腔内可见,双鼻腔粘膜充血,未见活动性出血点。右侧耳廓牵拉痛,胸部稍有压痛,左肩部稍有压痛,右膝骨节皮肤擦伤。头部及胸部CT检查:双侧额部硬膜下积液,额部软组织肿胀,鼻部软组织肿胀伴少许积气。鼻部三维CT检查:鼻部软组织肿胀伴少量积气,双侧上颌窦,部分筛窦粘膜增厚,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入院后于2018年2月4日行左侧鼻腔开放性损伤清创缝合+双侧鼻腔填塞术,术后予补液、抗感染治疗。 出院时情况:患者诉头痛左肩不适,评分2/10分,鼻通气可,无鼻出血,无恶心呕吐。查体:一般可,外鼻创面愈合好,Ⅱ/甲愈合。双鼻腔畅,无活动性出血。 2.怀远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201808265) 住院时间:2018年4月3日18时40分至2018年4月6日9时45分 出院诊断:⑴颅内出血;⑵硬膜下出血;⑶肺部感染。 入院时情况:患者因“头晕头痛2月加重伴肢体无力1周神清,精神差,颈软,双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2mm,对对反射迟钝,双肺呼吸音粗糙,可闻及干湿性啰音,心率75次/分,律齐,心音正常,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部隆起,质软,肝脾肋下未及,无压痛及反跳痛,移动性浊音(-),右侧肢体无力,肌力4-级,活动受限,生理反射存在,巴氏征(-)。CT片示:左侧额颞顶慢性硬膜下血肿。 出院时情况:现患者仍有头晕头痛,肢体无力,咳嗽咳痰好转,无发热,无恶心呕吐,无肢体抽搐,睡眠及饮食差,二便未见明显异常。 3.江苏康复医疗集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713822) 住院时间: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17日 出院诊断:左侧额颞顶慢性硬膜下血肿 入院时情况:患者因“右侧肢体乏力1周”入院。查体:神清,精神可,双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3mm,对光反射灵敏,颈软,无抵抗,四肢活动可,右下肢肌力4级,肌张力不高,病理征未引出。外院头部CT提示:左侧额颞顶慢性硬膜下血肿。入院后于2018年4月10日行左侧额颞顶慢性硬膜下血肿钻孔引流术,术后予止血、抗炎等对症治疗。 出院时情况:患者仍有头痛,无头晕,无恶心呕吐,饮食可,睡眠一般。查体:神清,精神可,双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3mm,对光反射灵敏,切口敷料干燥,无渗出,未拆线。颈软,无抵抗,四肢活动可,右下肢肌力4级,肌张力不高,病理征未引出。 4.2018年11月8日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德安司鉴所【2018】精鉴字第568号)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神清,精神可,步入检查室,答问切题,查体合作,自主体位。双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存在。左颞部可触及3cm×3cm颅骨缺损区,压力不高。颈软,无抵抗,各段棘突压痛(-)。胸、腹(-)。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四肢各大关节活动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征(-)。 3. 阅片检查 2018年2月4日CT片(号:1CT421977)示:双侧额部硬膜下积液。2018年4月4日CT片(号:180404231)示:左侧额颞顶慢性硬膜下血肿。2018年5月2日CT片(号:1CT444389)示:左侧额颞顶慢性硬膜下血肿钻孔引流术后观。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委托方提供的病史资料记载的内容及影像学资料所检查的结果与被鉴定人损伤部位相符,与本次案情及损伤具有关联性,且具备鉴定条件;委托方的鉴定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所鉴定业务范围。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送鉴材料,结合本所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陈某某因车祸致开放性鼻部损伤,头部外伤,肩部损伤,胸部损伤,肺大泡,右下肢损伤,入院后于2018年2月4日行左侧鼻腔开放性损伤清创缝合+双侧鼻腔填塞术,术后予补液、抗感染治疗。于2018年2月4日行左侧鼻腔开放性损伤清创缝合+双侧鼻腔填塞术,术后予补液、抗感染治疗。2月后出现头晕头痛加重伴肢体无力,CT片提示:左侧额颞顶慢性硬膜下血肿。2018年4月10日行左侧额颞顶慢性硬膜下血肿钻孔引流术,术后予止血、抗炎等对症治疗。2018年11月8日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目前本所检查见其左颞部可触及3cm×3cm颅骨缺损区,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四肢各大关节活动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征(-)。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第5.9.1 1)及5.10.1 8)条款之规定,其左侧额颞顶慢性硬膜下血肿所致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左颞部钻孔术后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开放性鼻部损伤,头部外伤,肩部损伤,胸部损伤,肺大泡,右下肢损伤,入院后于2018年2月4日行左侧鼻腔开放性损伤清创缝合+双侧鼻腔填塞术,术后予补液、抗感染治疗。2018年2月4日行左侧鼻腔开放性损伤清创缝合+双侧鼻腔填塞术,术后予补液、抗感染治疗。2月后出现头晕头痛加重伴肢体无力,CT片提示:左侧额颞顶慢性硬膜下血肿。2018年4月10日行左侧额颞顶慢性硬膜下血肿钻孔引流术,术后予止血、抗炎等对症治疗。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标准中第4.7.2及A.8、A.9条款之规定,其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9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陈某某左侧额颞顶慢性硬膜下血肿所致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左颞部钻孔术后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2.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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