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献人自愿、无偿捐献肝脏移植声明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青青在出生后不久就被诊断出患有先天性胆道闭锁、房间隔缺损等多项疾病,2017年6月,被父母辗转送往天津市一家医院治疗,医生建议做亲体肝移植手术才能挽救孩子的生命,所幸青青父亲小张配型成功,小张决定捐肝救子,好不容易等到手术预约时间,医院告知小张的父亲老张和妻子刘某夫妇俩需签署同意捐献人自愿、无偿捐献肝脏书面意愿,因老张夫妇年迈体弱不能前往天津,这可急坏了老张夫妇。2017年8月10日,老张携带一家五口匆匆来到新余市天一公证处寻求帮助。 活体器官捐献公证,对于该处来说是第一次遇到。公证处了解老张一家的情况后,立即集体研究并指定公证员受理了此项公证,公证员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并按照治疗医院的相关要求,审查核实了申请人的身份与提供的诊断证明书、就诊病历、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等证明材料。公证员反复征询老张夫妇的真实意愿,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起草法律文书,从受理、审查、审批到出证,很快就办妥了声明公证,送到老张一家人手上。 2017年9月16日,公证处接到小张从天津打来的电话,公证书被及时送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医院给青青和小张做的肝移植手术非常成功,并对公证处的热情服务表达了感激之情。 肝移植手术为许多终末期肝病患者带来了生的希望。但为防止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我国法律法规对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证处作为预防纠纷的法律服务机构,一方面要认真审查申请人、捐献人、接受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申请人的真实意愿;另一方面要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彰显公证为生命接力、为创造和谐的医患关系发挥积极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赣余天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江西省新余市XX区XX镇XX村委XX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张某某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XXXXX同意书》上签名、捺右手拇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新余市天一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XX)赣余天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刘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江西省新余市XX区XX镇XX村委XX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刘某某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XXXXX同意书》上签名、捺右手拇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刘某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新余市天一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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