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郑某,女,大专文化,捕前系公司职员,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先后两次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00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3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15年5月7日调入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女子监狱十监区召开全体警察立案评议会,集体研究罪犯郑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郑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郑某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管理教育,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无处分。 罪犯郑某服刑期间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本次和前次判刑的财产性判项均执行完毕,因其系毒品再犯,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提议对罪犯郑某减刑不超过八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监区上报的罪犯郑某的减刑案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后,认定罪犯郑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审核通过了监区的提请减刑意见,并将郑某案卷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5月25日,北京市女子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女子监狱检察室两名检察员列席会议。经评审,同意罪犯郑某减刑意见。2017年5月25日起在监区及监狱候见室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警察、罪犯及家属均未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罪犯郑某减刑案卷材料送至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女子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女子监狱检察室对罪犯郑某的减刑案件未提出异议。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罪犯郑某的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郑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郑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审议通过了对罪犯郑某减刑的意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及案卷材料抄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31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郑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郑某系毒品再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郑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