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如东县某镇某村村民张某某家修缮房屋,顾某某承接房屋修缮的钢筋工程,但未与张某某签订合同。顾某某找到之前的合作伙伴陈某某一起承接工程。施工过程中,陈某某在屋顶卸瓦片时不慎摔落,后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因陈某某的死亡赔偿事宜,陈某某家属与顾某某、张某某发生争执,并向派出所报警。如东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派出所的纠纷流转单后,迅速安排公调对接站的专职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各方当事人同意由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纠纷后,经调查了解:张某某在施工前向如东县某某楼镇建设服务中心缴纳了建筑工程类保险。 根据纠纷事实,调解员分析认为,本案关键点在于:一是责任分担的问题。张某某为户主,为修建老房屋,将工程划分三部分,分别交由瓦工、木工及钢筋工三块负责施工。曾拟定合同,但钢筋工未签字。钢筋工顾某某便邀死者陈某某以及其他几人做钢筋活。事故发生后,钢筋工顾某某认为他不是包工头,他与死者陈某某是合伙关系,大家有活儿一起干的,包工头应该是瓦工头,且自己在施工时多次提醒户主及瓦工头搭建好脚手架,但均未实施。自己仅愿意承担良心钱。然而,户主张某某认为,钢筋是单独承包,安全工作应当他们自己负责,自己仅愿意承担30%的赔偿款。二是建筑保险费的问题。从调查一开始,户主张某某一直强调自己已经向建设部门缴纳过500元的建筑保险,也咨询过建设部门,人员死亡的情况下可以赔偿100000元,这笔钱他会直接给死者家属。 随后,如东县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第一次调解,由三方当事人、如东县某镇建设服务中心等参加。首先,确定保险的相关信息。张某某称其已经交过建筑保险,经过与如东县某镇建设服务中心确认,房主张某某缴纳保险情况属实。据如东县某镇建设服务中心表示,建筑保险的最高赔偿额为100000元。其次,请三方当事人表达自己的赔偿调解意愿。死者陈某某家属认为,陈某某的死亡不能参照农村赔偿标准,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南通市现在已经不再区分农村与城镇的户口;二是陈某某一直是在建筑工地从事钢筋工的工作,不是一般无固定收入的农民。房主张某某认为,陈某某在为自家修缮房屋的时候死亡,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自己愿意承担应赔偿的份额,另外也愿意多给付一些;顾某某认为,自己不是包工头,陈某某死亡原因在于房主家的安全措施未到位,自己只愿意赔偿6万元。最后,根据三方的意愿,调解员分开做工作,顾某某在调解员法律法规的讲解以及利害关系的分析下,心理有些松动,调解员也在这一刻看到调解可能达成一致的希望。 此时,调解员突然被保险公司告知,死者年龄超过65周岁,保险不赔偿。调解员接到消息后,与如东县某镇建设服务中心、如东县某保险公司进行了确认,确定因死者年龄超过65周岁,不能得到赔偿。对此,死者家属、户主以及钢筋工均表示不理解,从这个角度上讲,100000元将由户主和钢筋工平摊,而前期的调解工作也是“前功尽弃”。调解员果断中断调解,约定择日再调。 二轮调解工作中,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展开调解工作。调解员向张某某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主作为定作人,明知道承包人顾某某无建房资质仍聘请为其建房,并放任顾某某找来同样没有资质的陈某某工作,所以应当承担选任过失范围内的责任。且在建房的过程中,房主一般都在现场监督,在建房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的与承包人沟通,妥善处理。张某某未尽到以上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综合认定房主张某某对于建房中伤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调解员同时向承包人顾某某释明,顾某某系在向张某某承揽工程后,召集陈某某和其共同进行钢筋工作,因此陈某某与张某某没有合同上的关系,顾某某在法律关系上相当于承包人,也就是来百姓常说的包工头,相当于雇佣陈某某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承包人顾某某一无施工资质,二施工安全措施不力,三对施工人员陈某某没有进行安全防范教育,这些是造成伤亡的主要因素。因此承包人顾某某要承担伤亡者的主要责任。 调解员同时向陈某某家属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陈某某作为施工人员,根据工程要求也应当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但是陈某某并没有施工资质。再次,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应有安全意识,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陈某某未达到以上法律规定要求尽到的注意义务,也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减少房主和承包人的责任。 在缜密的法律释明面前,各方当事人不再强行争辩,调解员从专业的角度、理性的角度、感性的角度分析整个事件,兼采背靠背、折中等方法,最终三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三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张某某与顾某某共同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计人民币392000元整。其中,张某某赔付264500元整(含前期预付37000元整),分别在约定时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77500元、100000元和剩余50000元; 2.顾某某赔付127500元整,分别于2019年通过现金方式支付47500元整,于2020年通过现金方式支付20000元,于2021年通过现金方式给付剩余60000元整。
【案例点评】
本案中,农村建房过程中雇佣工人意外伤亡的事故并不鲜见。农村建房伤亡事故中,最难辨别的就是责任的归责问题。但是在我们调解中,我们往往明确强调的是房主和包工头的责任,对于死者确需承担的责任,也仅仅进行一下个别交代,因此死者家属已经十分悲痛,再反复提及死者的责任,对死者家属的情感打击太大,更加不利于尽快将纠纷调解成功。但无论采用何种调解技巧,向矛盾纠纷各方进行清晰的法律释明,帮助各方捋顺法律关系,是促成矛盾纠纷圆满调解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