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宋某某,女,1957年6月30日生,捕前住址为:河北省黄骅市。2010年7月29日,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沧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8月16日由黄骅市看守所送押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2016年1月16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宋某某因精神状态异常,经常自言自语,与他人无法正常交流,理解能力差,反应慢,答非所问,烦躁,睡眠较差。河北省女子监狱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有关规定,委托保定市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省政府指定医院)对罪犯宋某某当前精神状态、有无服刑能力进行鉴定,对危险性等级进行评估。2016年10月9日,经鉴定,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冀医一院司鉴〔2016〕精鉴字第××××号)及《罪犯病情诊断书》,疾病诊断:宋某某目前为中度抑郁发作,服刑能力评定:目前暂无服刑能力,危险性评估等级:0级。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第二条:“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范围。河北省女子监狱将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冀医一院司鉴〔2016〕精鉴字第××××号)及《罪犯病情诊断书》一并提交驻狱检察机关审查,驻狱检察机关无异议。 2016年11月9日,河北省女子监狱派刑罚执行科干警、十一监区干警对罪犯宋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进行了核实,对其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并根据其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女子监狱审查认为罪犯宋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符合条件,其儿子作为保证人也符合条件。女子监狱委托该犯居住地司法局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为了推进罪犯宋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工作,2016年12月13日,女子监狱派监区和刑罚执行科两名干警赴该司法局协调办理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工作。调查评估中,所在地司法所担心精神病类罪犯纳入社区矫正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监狱干警虽积极沟通解释,并出具了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果,司法所未同意将其纳入当地社区矫正。 2017年8月14日,罪犯宋某某的弟弟申请为其办理保外就医,并自愿做其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女子监狱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重新委托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罪犯宋某某当前情况进行评估。9月5日,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7〕××××号)及《罪犯病情诊断书》,疾病诊断:目前为抑郁发作,服刑能力评定:暂无服刑能力,危险性评估等级:0级。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第二条:“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范围。女子监狱再次将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罪犯病情诊断书》提交驻狱检察机关审查,驻狱检察机关无异议。 2017年9月11日至12日,女子监狱派干警对罪犯宋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河北省围场县四合永镇广字村重新进行核实,同时再次对其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其弟弟作为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女子监狱委托该犯拟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围场县司法局调查其对拟居住社区的影响,2017年9月12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宋某某保外就医适用社区矫正”。 2017年9月13日,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监区召开人民警察集体会议,研究罪犯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通过综合考虑罪犯宋某某目前病情、服刑能力、危险等级评估、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核实情况、保证人资格审查情况、日常改造表现,一致认为罪犯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罪犯宋某某拟办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结合河北省围场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建议依法对罪犯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9月19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建议对罪犯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河北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在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期间,罪犯宋某某又因患:1、头颅占位病变(恶性淋巴可能性大);2、顽固性低钾血症;3、高血压病;4、糖尿病;5、恶劣心境;6、痒疹,2017年9月22日河北省女子监狱医院出具了《病犯重病情通知单》。 2017年9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宋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建议对罪犯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连同相关材料组卷报送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29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认为罪犯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河北省女子监狱及时通知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的围场县司法局并协商确定交付时间。鉴于罪犯宋某某病情严重,为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2017年9月30日女子监狱雇用救护车将罪犯宋某某押送至居住地,持相关法律文书同围场县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 河北省女子监狱在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案件中,严格依法办理,使罪犯宋某某纳入社区矫正,得到亲属较好的照顾,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产生了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树立了监狱良好的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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