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9日,鄂伦春自治旗某村猎民高某某(男,61岁,鄂伦春族)突然发现自己承包的林地被人破坏取沙,造成林地损坏严重,部分树木枯死。高某某对此十分气愤,来到鄂伦春自治旗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维权的申请,要求找出侵权人,并提出:一要对造成的损失赔偿4万元人民币;二要填平采过沙子的地方;三要修补被破坏林地的植被等三项赔偿损失、恢复林地原状请求。
【调解过程】
由于不知道林地侵权人,给调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工作造成困难。根据高某某经营林地所在的位置,调解员首先想到寻求当地乡政府的帮助。根据乡政府工作人员提供的材料:2015年至2016年,兴安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在建筑道路、修缮某村住房时曾经施工用土。调解员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络到两家公司的负责人,将破坏取沙给猎民造成的损失等事项进行告知,两家公司负责人表示不知是否系自己所为,要调查后再给予回复。三天后,两家公司经过调查确认是自己所为,同意到调委会接受调解。 12月3日,高某某和两个公司的负责人共同来到调委会。在调解室,高某某说:“我是猎民的后代,我也是猎民,山林土地养育着我们,我们爱护着每一座大山,爱护着每一片森林,爱护着森林里的每一棵草、每一朵花,看到山林土地遭受到破坏,心里的痛惜难以言表”,接着陈述了林地被破坏的程度和造成的损失,出示了破坏现场的照片。两家公司负责人听到这一席话后,深深表示歉意,也解释说明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沙土施工的,愿意给予经济补偿,但高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要求核实应赔偿金额,同时表示要恢复植被存在诸多困难。 高某某听后激动的反驳:“你们不是大山的子女,不懂得对大山的养育之情,你们所取沙土的赔偿金额只是一小部分,可是造成林地的破坏和树木的损失有多少?”双方在调解中没有达成一致,争执不下,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12月5日,调解员再次将两位公司负责人约到调解室,首先告知他们非法破坏林地的后果,考虑到破坏林地并不严重,而且不是故意所为,所以高某某没有追究太多责任,公司应当按高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赔偿,希望公司两位负责人能理解一位鄂伦春猎民老人爱护山林之心。在调解员入情入理的说服引导,两家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最终同意按照老人的要求进行赔偿,同时也表示理解老人的爱护山林之心。 调解员在做通两家公司负责人的思想工作后,来到高某某老人的家中,希望老人能宽容两家公司的无意之错,重新坐到调解桌前进行调解。老人含泪对人民调解员说:“我争的不是钱,我要钱干什么呀,我是心疼那些枯死和将要夭折的树木、流失的沙土,那些沙土是树木、花草存活的依靠呀”。 高某某老人、两家公司负责人在人民调解员的努力下,重新坐到了调解桌前。两家公司负责人当面向老人道歉,并按照老人的要求进行赔偿。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 一、由兴安某公司、江苏某公司赔偿高某某人民币4万元,当场一次性付清。 二、两公司对取沙土的土坑进行回填。 三、在2017年春土地解冻后,两公司恢复被破坏的植被。 高某某老人当场原谅两公司的无意之错,不追究其他责任,希望在两家公司今后的施工中严格管理,严格履行施工责任,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且接受两家公司的赔偿。 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调解协议,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2017年6月初,调解员在回访中,与高某某老人一起来到被破坏的林地,老人说:“两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和我一起对取沙土的土坑进行了填平,并对植被进行了恢复,这样的结果太让我高兴了”。老人深情的看着生机盎然的树木、花草,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案例点评】
一、本案难点在于申请人提出赔偿申请之初无法确定被申请人,找到被申请人对调解后续工作的进行至关重要。经过人民调解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最终确定了侵害一方当事人,化解了调解工作的第一道难题。在调解过程中,兴安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并不确定林地取沙破坏是否是其所为,在调查当时施工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较长,调解员在此期间一方面需要安抚猎民老人的情绪,另一方面还需要紧盯不放,多次联系、走访两家公司,督促尽快给出调查结果,为今后的调解奠定基础。 二、某乡是鄂伦春自治旗四个猎民乡镇之一,辖区内居住着鄂伦春族、达斡尔族、蒙古族等14个少数民族,民族元素丰富。如何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矛盾纠纷,对促成民族团结具有深远意义。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应当从尊重当地民族习俗,从适应当地民族心理、思维方式等方面入手,找准问题“症结”,对症下药。该调解案件中,问题的起因是林地取土遭到破坏,只有分析清楚情况,才能进行判断和调处,本案人民调解员及时帮助鄂伦春族猎民老人维护合法权益,人民调解工作得到当地群众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