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朱某某,男,2000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2021年5月12日,朱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河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2021年6月1日,朱某某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是方案制定有精度。朱某某系家中独子,父亲从事证券工作,母亲从事个体经营,家庭经济条件优越,因父母平日工作较为繁忙,主要由爷爷奶奶负责日常管教,一方面是“补偿心理”作用下父母对其不合理消费需求的有求必应,另一方面是“隔代教养”下老人对其教育管理的有心无力,最终导致其养成了自我为中心、欲望无节制的性格特征。朱某某通过专升本考试赴外省读大学后,同父母亲属的感情联系变的更为疏远,强烈的孤独感进一步加剧了其消费欲望的膨胀,结交社会朋友、购买名牌衣物、出入高消费场所等支出让其原本宽裕的经济状况变得捉襟见肘。在频繁编造培训费、旅游费、更换电脑费等名目向家人索取钱款并被识破拒绝后,直接动起了“挣快钱”的歪念头,利用网络实施“代购”“刷单”诈骗,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受到法律严惩。据此,受委托的司法所围绕“法纪规范言行、温情唤醒初心、知识改变未来”三个方面制定矫正方案,致力填补朱某某成长道路上那些缺失的环节和要素,帮助其形成健全人格,增强法律敬畏,把握学习机会,不负大好青春,重归人生正途。 二是矫正教育有法度。在同朱某某交流过程中,发现其虽能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犯罪属性,但对所犯罪行的法律性质和社会危害缺乏全面认知,一方面,觉得自己涉案金额不高,不过是骗些“小钱”填补日常花销,损失几千块钱也不会对受害人日常生活造成很大困扰;另一方面,认为自己多次诈骗总共也就骗了两万多块钱,并且均由父母进行了及时赔付,完全没有必要给自己判一年刑期,自己还是个学生,判刑对自己在校学习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对此,受委托的司法所从法律权威性、社会稳定性和危害真实性几个角度出发向其开展普法教育。一是通过以案释法增强其对法律条文的认识和理解,在现实中,因为“耍小聪明”“走捷径”受到法律惩处的案例比比皆是,适用缓刑已经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其学生身份的最大宽容;二是通过讲述网络诈骗受害者的真实故事激发其情感共鸣,并不是每个人都有他这样优越的家境,还有很多贫困学生在为他口中只是“小钱”的学费而愁苦,在了解到真实发生过贫困大学生因陷入“刷单”陷阱导致贷款学费被骗、自杀身亡的惨痛事件,朱某某大受震撼,对于自身犯罪行为的危害有了更加直观深刻的认识,表示认罪服法,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不会重蹈覆辙。 三是系统支撑有力度。教育矫正的有效开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协同支持,对于朱某某的矫治同样离不开生活环境这个根本支撑。受委托的司法所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维度积极推进环境营造工作,全力加强系统支撑,在家庭方面,主动联系朱某某父母,向他们阐明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教育缺位对朱某某性格养成造成的不良影响,要求他们切实扛起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引导责任,摒弃过往“给钱就行”的错误育儿观念,用亲情关怀融化朱某某心中的隔阂,重新拉近父母子女间的距离,努力营造健康温馨家庭成长氛围;在学校方面,在保障朱某某隐私信息的前提下做好与学校领导、老师的沟通工作,希望他们在课程教学之外,结合朱某某的个性特征增加日常交流、困惑疏解、生活建议等个别辅导内容,帮助其更快更好的融入大学学习环境,引导其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学习知识和提升能力中去,并在发现其可能存在违纪违规苗头性问题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受委托的司法所处置;在社会方面,协同社区和公益组织,在寒暑假期间组织朱某某参与困境儿童帮扶、残疾人托养中心保洁、爱心一日捐等公益活动,在同弱势群体的交流互动中增进对社会的深入了解,在提供公益服务过程中体现自身社会价值,感受到“帮助他人、奉献社会”区别于“物欲消费”的真实快乐和长久满足。 四是暖心帮扶有温度。考虑到朱某某仍是在校学生,需要根据学校课程安排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受委托的司法所在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其完成大学学业提供便利条件。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后,朱某某认为自己已经没有前途可言,提升学历对自己也已失去意义,产生弃学念头,多次出现不完成课业情况。受委托的司法所在得到其父亲反馈情况后,利用上门走访、个别教育等时机,主动做其思想工作,论证说明学历在当前社会的“敲门砖”作用,让其明白“过去是无法改变的,跌倒后更需努力追赶,人在,希望就在”的道理,经多次沟通交流,朱某某重新坚定了取得本科学历证书的信念,学校、家庭反馈良好。2021年10月,恰逢疫情防控关键期,朱某某在提交思想汇报时提出需跨省赶赴学校参加下半年集中考试,受委托的司法所第一时间与学校联系核实考试时间、地点相关信息,确认真实后及时向区司法局请示汇报,经区局领导研究同意并报疫情防控部门审批通过后,会同多方就出行方式、住宿地点、饮食条件等各环节疫情风险防控作出细致规划,明确外出期间需由其父亲全程陪同监督,并要求朱某某签订承诺书,严格遵守出行、会客、请销假相关规定,同时,通过非考试期间不定时视频通话,实时掌握其动态情况,严防发生脱漏管事件,多方保障下,朱某某得以顺利参加考试,备考的4门课程全部通过。
【案例注解】
本案中,针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校在读学生的身份,社区矫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认真了解基本情况,科学制定矫正方案,创新教育形式内容,积极构建家庭、社会、学校多重支撑,对矫正对象的家庭关系、思想认知、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针对性教育帮扶,帮助其在平稳度过矫正期的同时,重塑价值观念,激发生活信心,得以继续完成大学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