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范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范某某,男,1960年10月24日生,汉族,管理学博士,捕前系国家公务员,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10年10月15日被送往四川省锦江监狱三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范某某研发的“一种陶瓷釉上彩调制剂及釉上浮彩绘方法”,因用此技术获得的产品成色稳定、色彩鲜艳亮丽,画面层次清晰,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填补了同行业技术空白,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发的发明专利,2016年11月4日经监狱认定为重大立功。四川省锦江监狱四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了罪犯范某某减刑案,经监区长办公会同意作出根据重大立功情形对罪犯范某某提请减刑二年的建议。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监区提交的罪犯重大立功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通过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询问主管民警、同互监组罪犯,查阅书证材料等方式,从罪犯申请研发、过程监管、专利申报及发明专利证书取得的每一个环节的程序和实体条件逐一审核,认定此发明专利系罪犯范某某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研发,且取得了国家主管部门的确认,符合12司法解释及中政委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监区提请程序合法,符合重大立功应当减刑条件。鉴于当时16司法解释已出台,一个余月后将正式实施,且罪犯范某某系职务犯罪,按照对职务罪犯减刑应当从严控制的精神,刑罚执行部门建议其减刑幅度参照16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不超过1年,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6年11月3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通过,对罪犯范某某获得发明创造的重大立功行为报请减刑1年。并在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12月8日,监狱将此案书面通报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罪犯范某某取得国家发明专利的行为可认定为重大立功,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监狱报请减刑一年建议不当。2017年3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请意见经省局提级审查同意后提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8月3日以罪犯范某某获得重大立功为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 因重大立功报请减刑的审查历来都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特别是近年来受张海案的影响,罪犯因获得发明专利认定重大立功获得减刑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而对重大立功的认定,除了《刑法》和《监狱法》中规定的六种情形外,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不便准确把握,过宽过严都有失刑罚执行工作的公平公正。为此,监狱在现有法律及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监狱工作实际,探索性地制定了《认定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暂行办法》,并对罪犯实施发明创造作了专门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要求罪犯申请研发必须经监狱审查同意,过程中务必落实民警专人监管,会见、通讯必须经过严格审查,申报专利应当由监狱代理,以此确保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发明。刑罚执行部门在审查中抓住重大立功认定这一关键环节,聚焦服刑人员独立完成这一关键点,严格按照监狱规定,全面审查程序及实体条件,确保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得到了法检两院的充分认可。 此案系锦江监狱首例因重大立功报请减刑的案件,此案的成功办理为今后监狱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审查标准,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记者到监狱现场采访了此案涉及的罪犯及民警,并做了相关报道,对监狱的严格规范执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宣传了监狱良好的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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