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刘某某因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以(2012)呼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33年11月29日止。于2012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1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刘某某因无明显诱因出现腹胀、间歇性腹痛、食欲不振、消瘦,2018年8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六监区根据刘某某病情,申请对其进行病情鉴定。经法制科审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二医院对刘某某进行病情鉴定,并向检察机关通报委托病情鉴定情况。 监狱及时与刘某某的姐姐刘文某取得联系,刘文某自愿作为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经审查,刘文某具备保证人条件,并由刘文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告知刘文某在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核实,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为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监狱于2018年9月13日委托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9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二医院出具刘某某保外就医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1、肝癌伴肝内转移瘤;2、肝炎性肝硬化失代偿期;3、脾功能亢进;4、食道胃底静脉曲张;5、乙型病毒性肝炎。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2018年9月18日,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司法局出具了“刘某某身患重病,并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保人为其提供担保,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法制科将上述病情诊断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及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移交六监区。 2018年8月28日经六监区民警集体合议,依据刘某某病情鉴定结果、执行刑期、保证人情况及改造表现,建议提请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9月19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法制科提交的审查意见,并邀请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结合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同意提请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9月26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东部分局,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东部分局审查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刘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制处依法审查,认为监狱提请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并将审查意见报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依法批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刘某某,刘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上签字。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派民警持相关文书材料将刘某某送至居住地并与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实现无缝对接,并将交接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将《罪犯档案转递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罪犯档案等材料送达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