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女,1985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牙克石市。2019年1月,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2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王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牙克石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牙克石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牙克石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王某居住地社区干部、辖区派出所民警、其家人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2月21日经牙克石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12月22日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接收情况 2019年1月7日,牙克石市司法局收到了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9年1月7日送达了回执。 2019年1月7日,王某到牙克石市司法局报到。牙克石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王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干部、王某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王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社区会干部、王某母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王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