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促进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法治舆论环境,2017年9月29日,由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城中区政协共同组织在城中区行政服务中心为城中区40余名政协委员举办了“环保法律进机关”活动。活动主题是“学习环保法律法规,促进西宁绿色发展,以优异的成绩喜迎党的十九大”。来自西宁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的董发辉老师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政策》《十八大以来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内容对城中区40余名政协委员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解读,并就相关问题与政协委员进行互动交流。 活动期间,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宣教中心联系相关媒体对活动进行了宣传报道,营造了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
【重点宣传内容】
(一)什么是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 答:由于大气、水、土壤等的扩散、稀释、氧化还原还有生物降解等作用。所以人类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的降低,这种现象叫做环境的自净作用。如果排放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就会发生不良变化,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这就发生了环境污染。也就是说: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环境保护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环境保护包含三个层面的意思:第一:对自然环境的保护,防止自然环境的恶化。第二:对人类居住、生活环境的保护,使之更适合人类工作和劳动的需要。第三:对地球生物的保护。 (二)党的十八大后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具有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的工作,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深入人心、稳步推进。实现重大理论创新:牢牢把握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科学自然观。牢牢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牢牢把握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基本民生观。牢牢把握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整体系统观。牢牢把握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严密法治观。牢牢把握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的共赢全球观。 (三)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解读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该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增强新环保法确立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行政拘留等规定的可操作性,环保部在2014年12月印发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配套实施办法;同时,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这些实施细则也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可谓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出一套有力的“组合拳”。 新环保法共七章70个条款,在立法理念、基本制度、监管模式、政府责任、环境执法、环境责任等诸多方面都做了改进与革新,具有理念先进、科学民主、手段硬实、模式创新、责任严厉等特点。新环保法被称“史上最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环境监管手段和环境违法法律责任的严厉性,让环保法长出了能够制裁违法行为的“爪”与“牙”,既从量上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被查处率,也从质上完善执法行为的规范性。 其配套办法:一是“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规定,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复查中发现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为处罚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复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每日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上不封顶,直至排污者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或者停产、停业、关闭。这种严厉的制裁措施有利于遏制那些心存侥幸的企业的侥幸心理,并解决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效结合。二是“查封、扣押”。针对环境监管措施缺乏强制手段,且实效性不够等问题,新环保法授予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权,这对及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问题意义重大。其中查封扣押的对象为“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适用范围包括“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六种情形。三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新环保法还赋予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权力。规定了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排污者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四是“信息公开”新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不按规定时限、方式或内容公开信息的,可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国务院于2013年9月制定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作为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抓手,做出全面部署。体现了中央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坚定决心。西宁市作为青海省省会城市,是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承载着全省近40%的人口居住地区,处于全省城镇化发展的核心区域。《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5年制定,自2016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该法规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力求达到用宽泛的原则、准确的规则和精细的标准来处理问题,又以明确的宗旨和管用的制度构成。条例草案共八章八十四条。其框架结构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第三章到第六章分别根据重点污染源管理,设置了燃煤及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四章,第七章为法律责任,第八章为附则。总则是对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作出的规定,对全法起统领和指导作用。总则也可称为立法宗旨,它是一部法律的灵魂,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和提供依据。总则中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在其后的法规条文中都有具体体现和明确规定。本条例草案在总则一章中有10条规定,分别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治原则和重要指导思想。第二章为污染物排放管理。本章共12条。这一章的目的在于明确各防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构建以政府为主导,法人、公民共同参与,共同负责的公共治理体系。同时也是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形成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统筹协调的法治保障体系的需要。第三章到第六章分别根据重点污染源管理,设置了燃煤及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四章,这是针对重点污染源而设计的措施和制度规定,也是对这几年《西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中若干项措施的法制保障。第七章是法律责任,共26条。本法规草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律责任的条款多,占到法规草案总条款的近30%。这是严防严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本章对前几章规定的若干事项设置了一一对应的罚责。第八章附则中第83条是对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污染燃料等的名词解释,第84条是对实施日期的规定。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形式多样,氛围浓烈。此次培训,活动主办方将活动形式从单一的讲座式改变为讲座+座谈+交流互动+有奖问答,形式上丰富多彩,授课老师在讲授的过程中,随机将相关知识点分为1分题、2分题和3分题,根据知识的分值不同准备好价值不等的活动奖品,授课老师随机对讲过的一些知识点进行提问,听课的政协委员举手抢答,答对的予以奖励,现场氛围十分活跃。另外,各学员就提前准备好的一些问题与授课老师一些交流互动,现场解答,培训效果良好。 二是针对性强,示范带动范围广。此次培训对象为城中区政协经济专委会的政协委员,学员大部分是民营企业家和经济领域相关单位的负责人。针对这部分培训对象,授课老师在确定培训内容时主要针对大家关心的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法律规定及西宁市的一些地方性法规方面进行解决,目的是让参训人员掌握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从而在企业内部管理上严格守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示范带动性。 三是有力推动了“七五”普法工作实践。此次普法宣传培训也是西宁市环境保护局“七五”普法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培训通过以点带面,扩大政协委员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认识,同时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地参与环境保护,依法有序地维护自身的合法环境权益,营造良好的环保社会法治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