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男,1993年5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定南县。2018年3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定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2018年3月27日,黄某到定南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10月25日,居住地司法所通知辖区社区矫正对象次日参加集中学习和劳动,但黄某未按要求前来参加学习、劳动。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其手机,无人接听。2018年10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黄某家中走访得知,黄某将定位手机放家中,人已外出。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向黄某的亲属讲述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以及黄某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要求他们尽快通知黄某到司法所接受问询,说明情况。 2.自2018年10月27日至2018年11月10日,定南县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持续查找黄某下落,多次走访黄某的父母亲、岳父母、村干部,并约谈了黄某的妻子及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在走访查找过程中,工作人员均拍照留证,制作谈话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3.2018年11月11日,黄某来到司法所说明情况,讲述了自己心存侥幸心理,将定位手机放在家中,自己擅自外出到邻县工地操作挖掘机,直至工程完工才返回定南。问询结束后,工作人员立即赶赴邻县,到黄某打工地点走访调查,找包工头及其工友谈话,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8年11月15日,定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集体研究评议,制作《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经定南县司法局领导批准,提请定南县公安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黄某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11月20日,定南县公安局作出对黄某行政拘留十天的治安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定南县司法局。当日,司法所协助公安派出所将黄某送押到定南县看守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黄某从看守所释放后,立即到司法所报到,此后也能遵规守纪,按时到司法所指纹报到,参加集中点验、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并在以自已的亲身经历提醒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不要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此次治安管理处罚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定南县司法局在向定南县公安局提交的《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同时,也抄送了一份给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县人民检察院对县司法局的工作予以肯定。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12月9日,县司法局社矫中心利用组织全县社区矫正对象集中点验的契机,宣读了黄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行政挽留10日的通报,并由黄某自我检讨,现身说法,起到了处惩一人,教育全体的效果。
【小结】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是维护刑事执行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的有效手段。由于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环境下进行,一些社区矫正对象以对社区矫正的严肃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以解决家庭经济负担为由擅自外出。因此,通过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让社区矫正对象切身体会封闭环境下服刑的滋味,让其内心产生强烈震撼,可促使其更加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提高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