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6日经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固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2015年10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8年8月20日,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4月19日,宁夏固原监狱一监区全体民警集体评议,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获得4个表扬奖励,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日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4月23日,经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28日,经固原监狱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评审会后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信息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狱内和会见中心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及家属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案卷材料送至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20年5月12日,固原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议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4日,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案卷材料报送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再次减刑间隔时间在一年以上,获得表扬奖励4次,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一天,刑期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