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王某与韩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王某带女儿去街上买衣服,在一家还没开张的店前,王某被一个广告牌砸伤,后随同丈夫杨某去医院救治。经查,王某被砸的左肩有严重挫伤,锁骨骨折,需要入院治疗。安顿好妻子后,杨某找到店铺商议赔偿事宜,要求赔偿妻子医疗费、护理费及因此支出的交通费共计12000元。店家韩某承认是自家的广告牌硬伤了王女士,但认为是由于风吹的缘故,自己没有责任,但可以拿出1000元钱作为慰问。杨某对韩某的态度非常不满,而且怀疑韩某店铺新装修的广告牌根本没有固定稳当,否则广告牌不可能轻易掉下。亲友几次调解,双方均不肯让步,僵持不下,最后决定去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帮助。调委会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工作。

【调解过程】

调委会安排了两位调解员负责这起人身损害偿纠纷的调解,两位调解员分别开展了对案件的调查。调解员首先到医院看望了王某,听王某讲述了案情,并向医生详细了解了王某的伤情以及费用问题,确认王某的治疗费用约为9400元左右,住院一周即可出院;同时了解到王某及先生杨某的工作都比较稳定,家境小康。另一位调解员负责到事发地了解情况,对出事店铺的相邻店铺工作人员进行走访,查看了对面店铺门口的监控录像,并询问了当天负责店铺安装的工作人员,确认了事故当天,出事店铺正在装修,上午刚安装的广告牌,下午就出事了;二是事发当天并没有刮大风;三是广告牌因印刷有误而只固定了上面,等待下午修正后再完全固定。张某向韩某核实相关情况。在证据面前,韩某只好承认事实确实如此。韩某同时表示,自己也不是不愿意赔偿,只是把所有钱都投在了新店铺上,拿不出太多钱。 在了解完情况后,调解员相互交换了情况,确认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新装的广告牌未固定。关于具体赔偿,两位调解员统一意见,为双方当事人初步拟定了赔偿方案,建议韩某赔偿王女士因受伤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此支出的交通费共10800元,之后二人又按照原来的分工对韩某和王某夫妇俩进行分别调解。 调解员先向王某夫妇说明了两人调查的有关情况,重点表示了韩某想要赔偿的意思,但出于资金周转紧张,可能之前态度不好。见王某及杨某对此并无异议,继而提出拟定的调解方案,两人均表示认可。王女土表示,自己并不缺这个钱,但是希望维护自己应得的利益,杨某也对调解员的工作表达了感谢。调解员将调解情况与另一位调解员进行了沟通。另一位调解员先向韩某讲解了我国法律关于悬挂物坠落致人伤害的规定,表示只有在韩某证明自己对此事得发生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免责。但事实是韩某有明显的过错,对此,韩某自己是明知的。调解员将拟定的赔偿方案告知韩某,并奉劝韩某如果走法律程序,不仅赔的钱更多,而且各种额外的费用也非常多,不仅耗时耗力,还伤了大家和气。韩某当即表示愿意按照调解员的建议向王某进行赔偿。

【调解结果】

双方共同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 韩某赔偿王某因受伤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此支出的交通费共10800元。 2. 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在两位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协议内容。调解圆满完成。

【案例点评】

此起纠纷能够得以妥善解决,原因在于调解员做到了以下两点:第一,深入调查,全面掌握纠纷情况。两位调解员在调查中,首先兵分两路了解了双方当事人各个方面的情况,调查工作全面、细致。然后,调解员又抓住关键问题,关于韩某是否对广告牌的坠落存在过错,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获得了相关录像、实物证据以及证人的证言,这为下一步的调解工作打下了基础。第二,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开展思想工作。两位调解员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制定了恰当的调解方案以及赔偿建议。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由于双方当事人矛盾冲突比较尖锐,经过数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因此,先分别进行谈话,做通各方的思想工作后,再进行正面调解。调解员向韩某进行法制宣传,指出他确实存在过错,依法应向王某作出一定的赔偿,同时向其分析了选择司法程序的不必要性。在与王某夫妇谈话时,调解员也劝说他们体谅韩某经济上的难处。这样,解开了当事人各自思想上的疙瘩,有效缓解了双方的冲突,使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受了调解建议,并当场兑现了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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