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周某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男,1996年9月20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吉水县。2018年8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矫正期限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2018年8月15日,周某到吉水县司法局报到入矫,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表面上虽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时常流露出不以为然的态度,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严重不足,有时行为散漫,不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监管规定。 2018年10月1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刚和周某进行个别谈话,要求其按规定报到,不得随意外出,但是在10月25日,周某就把工作人员的教育抛到九霄云外,在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擅自离开吉水县,且将定位手机关机,无法联络,导致缺席法律学习、公益劳动和集中点验活动,影响极坏。当周某于次日返回县司法局后,虽然表现得诚惶诚恐,但内心仍然不重视接受社区矫正。 2、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及时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周某平时表现,以及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对社区矫正极不重视等情况,2018年10月29日,司法所向吉水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周某警告处分一次,吉水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查看记录和行为轨迹,周某明显存在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符合两院两部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0月29日,司法所上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吉水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给予警告处分,吉水县司法局集体评议,经吉水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0月30日吉水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条之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周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要求周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吉水县监管中心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周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绝不要把社区矫正当儿戏,到以后追悔莫及。 (四)警告取得的效果 在对周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周某对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遵纪守法,任意妄为,我行我素,很有可能会走向重新违法犯罪的边缘,将痛失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周某此后接受社区矫正态度明显端正,工作积极向上,不再随意外出。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对周某给予警告后,县司法局将相关情况向县人民检察院予以通报。检察院监所科的工作人员对县司法局矫正科的决定表示赞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集中教育活动中向辖区社区矫正对象通报了周某被警告的案例,要求引以为戒,更加明确自己的身份定位,更加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增强矫正意识,增强矫正的自觉性。

【小结】

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难堵。及时给社区矫正对象敲警钟,亮红灯,是有效开展社区矫正的重要措施。如果社区矫正对象不思悔过,不遵纪守规,不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管,必须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守法意识,矫正其不良行为,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从而早日融入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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