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杨某有保险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4日,杨某有出资购买了一辆农用拖拉机,将该农用车登记在母某林(杨某有亲戚)名下,并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了农业机械综合保险。2020年4月14日,杨某有驾驶该拖拉机在自家自留地耕种时,由于自身操作不当使其本人受伤、农用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杨某有被送至固原市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18天。经法医鉴定,杨某有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丧失劳动能力11%。杨某有出院后,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保险公司认为,车主是母某林,事故发生时应该是母某林驾驶,母某林无驾驶证,拒绝理赔。 杨某有向固原市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杨某有是扶贫建档立卡户,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宁夏言卓律师事务所徐玉贞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杨某有,经了解得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因为事故发生后杨某有未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且随后的报案人也不是杨某有,而是母某林之兄母某贵。母某贵以为只有车主母某林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因此将驾驶人说成了母某林。承办律师经过与受援人杨某有沟通后确定了维权方案,制作起诉状向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庭审前,承办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并与承办法官及保险公司主动沟通,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案发时驾驶人到底是谁?2.杨某有是否享有保险利益?承办律师根据上述争议焦点,走访案发时在周围干农活的群众,并了解现场救援情况,确定杨某有就是事故发生时农用车的驾驶人。开庭时,承办律师申请群众证人出庭作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开庭时围绕焦点问题举证质证,并发表了代理意见。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某有是案发时农用车的驾驶司机,且享有保险权利。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512.86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36元。

【案件点评】

本案系保险纠纷,争议焦点为农用拖拉机驾驶人杨某有不是登记车主,是否享有保险利益。通过审理,杨某有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并实际投保了家庭农用机械综合保险,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尚在有效保险期限内,该事故属于依法理赔的范围,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理应予以赔偿。 保险是一种有效规避风险、减少投保人损失的保障机制,可以给予被投保人安全感。我们从该案可以看到,在发生事故后,杨某有不了解保险具体事项,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应证据,才导致后续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律师提醒: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详细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秉承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方便保险公司及时快速理赔,才能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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