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女, 41岁,2017年12月2日19时许,在渝水区经开大道良山镇舍山村委松山村路口交通事故中受伤。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渝水大队委托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鉴定过程】
1.鉴定标准和检验方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SF/Z JD0103003-2011《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2.法医学检查:2017年12月9日对其检验:被鉴定人仰卧病床,呈昏迷状态,呼之不应,瞳孔不等大,无对光反射,四肢肌张力亢进;头部见白色纱布包扎固定,鼻部见一鼻饲管,颈部见一气管插管辅助通气,右枕部及乳突部见12×8cm青紫,右外耳道见血痂,右肩部见6×4cm青紫,右膝周见11×6cm软组织挫擦伤。 3.阅片所见:2017年12月2日新钢中心医院2012B号CT片示:脑疝、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左颞叶脑挫裂伤、右颞骨骨折。 2017年12月9日新钢中心医院C202091号CT片示:脑外伤术后复查:1、左额颞顶叶多发血肿、脑干肿胀、环池消失2、中线结构右移,左侧脑室受1压。 4.资料摘要:新钢中心医院入院记录(住院号17020346)载:意识不清2小时。患者缘于2小时前不慎外伤,具体受伤机制不详,当时不省人事,伴头部流血,被人发现后拨打“120”送入急诊,急诊行CT示脑疝、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左颞叶脑挫裂伤、右颞骨骨折,两肺挫裂伤。后患者血氧饱和度低,立即给予气管插管。专科检查:神志不清,GCS评分5分,查体不合作。急性病容,推入病房,右顶部可见一“Y”型头皮裂伤,已简易包扎,双侧瞳孔直径4.5mm,无对光反应,右侧外耳道可见血性液体流出,四肢刺痛稍屈曲,肌力检查不配合。于2017年12月3日在全麻下行左侧硬膜下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中探及硬脑膜张力偏高,硬脑膜呈蓝色,术中见硬脑膜下血肿,量约200ml,予清除血肿,见额叶、颞叶脑组织挫伤较重,顶叶少许挫伤,清除颞叶挫伤坏死脑组织,彻底止血。诊断:原发性脑干损伤、左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骨骨折、颅底骨折、脑疝、两肺挫裂伤。
【分析说明】
根据上述情况所见,被鉴定人陈某因头部外伤致脑疝、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左颞叶脑挫裂伤、右颞骨骨折,已行左侧硬膜下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目前仍呈昏迷状态,瞳孔不等大,无对光反射,肌张力亢进,比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h、5.1.2g款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附: 陈某检验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