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男,1972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宁夏银川市西夏区。2018年6月,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2018年6月5日,黄某到西夏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 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6月5日黄某到西夏区司法局报到时,矫正警察对其进行了入矫谈话,并告知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及请销假制度等,随后黄某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对其讲解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及请销假制度,并依法对其落实了手机定位监控措施。2018年8月13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平台手机定位监管发现黄某最后定位地点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随后立即联系了黄某本人及家属得知黄某于11日晚外出至青海省西宁市。13日下午黄某在司法所要求下,通过微信发送位置的形式确认黄某在青海省,司法所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要求其立即返回,并警告其若不能及时返回银川,将通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采取相关措施。司法所同时将上述后果分别告知黄某家人。接到通知后,黄某向司法所承认了错误,并承诺学习结束后立即返回。2018年8月15日下午,黄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警察对其进行了警告训诫。 2.对黄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进行认真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黄某擅自外出,未向司法所请假,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8月13日,司法所对黄某未履行请假外出的事实,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西夏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给予警告处分。西夏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西夏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对黄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8月15日,西夏区司法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会同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社区矫正警察向黄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黄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社区矫正警察对黄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黄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黄某认识到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产生的后果,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黄某未经请假离开银川市后,西夏区司法局立即向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在对黄某作出警告决定后,西夏区司法局邀请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参与对黄某的警告宣告。宣告中,西夏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也对黄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黄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在集中警示教育会上,通报了黄某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黄某当场做了检讨,并表示今后认真执行社区矫正规定,认罪伏法,服从管理。黄某的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是一次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在开放的社区活动,增加了司法所日常监管工作的难度。这就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中,必须坚持进行随机电话抽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向居委会干部和左邻右舍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通过。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此案例也反映出,在新的形势下,司法所需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控,通过人防、物防、技防三者有效结合,严格落实定位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处理违规行为,更加有效地监管社区服刑人员。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