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某日,在徐州市鼓楼区某小区南门,小区物业经理朱某与业主卢某某、卢某父女因铲除杂草问题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民警到达现场后,双方情绪激动,朱某称卢某某用拳头打了其头面部两三下,卢某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戳了其胸腹部、后背及脖颈处数下。而卢某辩称自己未伤害朱某,系朱某酒后辱骂自己的父亲卢某某从而导致的纠纷。因现场调解无果,民警将案件移交给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任务后,调解工作室对此高度重视,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告知双方当事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并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登记受理。 调解员调查后得知,朱某是某小区的物业经理,据朱某称,事发时,其正准备骑电动车下班回家,在小区南门遇到业主卢某某。卢某某堵住小区门口不让朱某离开,指责朱某前几日安排物业人员除草,却单单漏掉了自己家门口的草坪未清理,明显不负责任。朱某告诉卢某某说,当时确实没有给卢某某家清理,但后来又派人去清理时,卢某某以耽误自己晾晒衣服为由拒绝了。朱某解释完就要骑车离开,而卢某某站在车前继续阻拦,双方言语你来我往,逐步升级到肢体冲突。此时,卢某某的女儿卢某闻讯赶来,帮着父亲一同辱骂、殴打朱某。朱某认为卢某某、卢某父女俩把自己打伤,导致其前胸和后背多处被钥匙戳伤,并损坏一件某品牌T恤衫,要求卢某某、卢某赔偿。 而卢某某、卢某父女俩辩称双方都有责任,如果不是朱某言语不当,也不会导致双方冲动出手造成损害。卢某称,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接到父亲卢某某的电话时,电话里传来朱某激烈的辱骂声。卢某担心父亲卢某某的安危,立即赶赴现场,随后就出现了三人争执殴打的情形。卢某坚称自己并没有用钥匙戳伤朱某。 调解过程中,朱某称自己的胸口和背部被卢某用钥匙戳的伤口仍然疼痛并留有疤痕,而被卢某戳破的T恤衫是妻子买的,具有纪念意义。因此,朱某要求卢某某、卢某父女两人赔偿其医药费、衣服损失等各项费用2000元。此时,朱某仍然否认曾用钥匙戳伤朱某,拒绝赔偿。 调解员现场播放民警在小区物业调取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卢某手中持有一发亮的物品不断地往朱某身体多处乱戳。在事实面前,卢某终于承认,当时自己左手拿了两部手机,右手确实拿了一串房门钥匙,情急之下使用钥匙戳了朱某几下,本人愿意向朱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医药费。 调解员见双方对事实无异议后,趁热打铁为卢某某父女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调解员带领双方当事人学习了法律法规的相关章节,使双方对相关规定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朱某被打伤是事实,且朱某的T恤衫也确实是卢某用钥匙戳烂的,因此提出赔偿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卢某某、卢某对朱某造成的损失应该负责。最终卢某某和卢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在调解员一番结合法理情的劝说下,二人向朱某赔礼道歉,而朱某看到卢某某父女认错的态度后,自愿降低诉求,称自己最初是因为对方二人的态度恶劣而感到愤怒,既然对方已经诚恳认错,便只要求500元的医疗费赔偿即可,不再追究衣服被戳破的事,本起纠纷终于得到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朱某与卢某某、卢某互致歉意,握手言和; 2.卢某某、卢某一次性赔偿朱某医疗费500元; 3.协议签订后,此事一次性了结,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和民事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纠纷看似并不复杂,但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调解员不及时介入,加以引导调处,双方矛盾可能加深。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棘手难题,纠结在法理、情理和民俗之间。当遇到这样的纠纷时,调解过程中的沟通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员首先要认真调查,准确找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稳住当事人情绪、避免事态升级的前提下,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对有理正当合法的,予以支持赞同,对不合理不恰当不合法的要求,于法于理认真加以分析解答,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进行耐心、细致地沟通,努力缩小各方差距,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才能达到各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人民调解不仅仅要化解矛盾纠纷,更要向人民群众传达法治理念,引导群众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