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一舟大道“某小区”的土建工程发包给申请人施工;开竣工日期为2016年11月20日至2018年9月1日;合同履约金人民币50万元,合同签订时申请人先缴纳定金人民币6万元;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上饶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在2016年10月28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人民币6万元到被申请人个人账户。后工程未按期开工,申请人要求返还定金未果,故申请人向上饶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双倍退还合同履约定金人民币120000元:二、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一、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二、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定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裁决生效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本裁决生效日止计算利息)。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3、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分包工程业务。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没有资质的个人,均不具备发包或承包建筑施工的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无效,故申请人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仲裁请求不能成立,但被申请人应当返还申请人6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结语和建议】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从本质上实际就是承揽合同,所以建设工程合同是带有人身性质的,发包人对承包人有所信赖才会将工程交予承包人去施工,未经发包人的授权的话承包人就是无权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 第二种,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也就是将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或资质不够企业或个人的情形; 第三种,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在我国更为常见的是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肢解,抽出利润,然后将剩余的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分包”给其他企业去施工。更为有甚者,是劳务分包企业再将剩余工程分包给其他人去施工,层层扒皮、抽取利润,从而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 合同无效到最后的法律后果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