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谢某(化名),男,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2015年12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 谢某家境贫寒,与母亲一起生活,其小学毕业后就开始在外务工,由于文化水平较低,谢某脾气暴躁,容易冲动,法律意识淡薄。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6年2月22日下午,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谢某,告知其7天内必须到监管中心报到,接受社区矫正。2016年2月29日报到期限最后一天,谢某依然没来矫正中心报到,工作人员再次与谢某取得联系,要求其尽快前来报到入矫,但谢某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社区矫正,并从此后,一直拒绝接听矫正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 (二)针对谢某未能按规定到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入矫的行为,2016年3月,矫正中心多次组织工作人员赴谢某家进行了实地走访,向谢某的家人阐述了其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的法律后果,并要求谢某的家人协助联系并劝说谢某依法依规接受社区矫正,但谢某依然拒绝接受社区矫正,并关闭手机;同时,县司法局也向公安机关发函,请求协助查找。 (三)针对谢某没有悔罪意识,拒绝接受社区矫正,且脱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行为,县司法局于2016年3月24日以书面形式,将谢某不来报到、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反馈给上犹县人民法院,并同时抄送上犹县检察院、上犹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县司法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帮教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6年3月24日,上犹县司法局依法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6年6月8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上犹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上犹县人民检察院监督。上犹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上犹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和上犹县公安局。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局矫正科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上犹县司法局收到上犹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上犹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依法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谢某的收监事宜,及时将其送交上犹县公安局看守所,后移交赣州监狱。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上犹县人民检察院随同上犹县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谢某家中和上犹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解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无视法律的规定,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不接受社区矫正改造,是其咎由自取,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提高遵规守纪意识。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拒不报到,逃避接受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漏管现象的主因。对于此类情况,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原判决机关提请撤销缓刑的建议,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悔罪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拒不接受矫正,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强化证据意识,及时启动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程序,有效避免了脱管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