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顾某,男,1970年12月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2014年9月,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2014年10月8日,顾某到连云港市赣榆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顾某污染环境,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被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提请损害赔偿公益民事诉讼。2014年9月9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顾某赔偿环境污染损害人民币47500元,并在两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保公益劳动(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小时)。依据法院判决,顾某需要在赣榆区抗日山烈士陵园周边植树及参与环保宣传活动。 判刑前,顾某独资经营一家石英石加工厂,经济收入颇丰。妻子无业,大儿子在外打工,小儿子上大学,基本没有经济压力。顾某家庭关系和睦,平常多与生意伙伴来往,善于结交朋友,与亲戚朋友相处融洽。 判刑后,石英石加工厂被关停,顾某虽然暂时没有经济负担,但也多方谋划日后生计。顾某经商多年,社会阅历丰富,但囿于文化水平低,考虑问题流于表面,一时之间找不到生活发展方向,陷入苦恼。与此同时,他对自己被判巨额赔偿金及罚金一事有所不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是注重有的放矢,制定矫正方案。入矫伊始,司法所长与顾某入矫谈话,详细分析其犯罪行为和法律判决,讲解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增强其认罪悔罪和服刑意识。针对顾某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环保意识差的特点,确定了以“增强法制观念,执行法律判决,遵守社矫规定”为重点的矫正方案。在矫正过程中,为消除其认为罚金、赔偿判决、环境公益劳动并罚不合理的错误思想,司法所长多次与顾某进行个别谈话和法制教育,适时调整教育措施和内容,消除其错误认识,达到教育目的。 二是实行靶向教育,促其认罪悔罪。司法所紧抓集中教育矫正环节,对顾某重点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同时,引入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培养其尊法、守法、文明、理性、健康、环保的价值理念。要求他观看《向污染宣战》等多部环保宣传片,并撰写心得体会。通过观看和思考,顾某真心体会到其犯罪行为对环境所造成的破坏,达到了认罪悔罪目的。考虑到“劳役代偿”环保公益劳动与社区矫正社区服务的重合性,司法所将顾某在烈士陵园的环保公益劳动时间计入社区服务,与烈士陵园辖区司法所开展联合矫治活动,当顾某在陵园公益劳动遇到困难时,由陵园辖区司法所对接相关单位为其提供帮助。 三是突出社会关系修复,营造再社会化氛围。本着理解、尊重、保密原则,矫正工作人员与顾某多次倾心交谈,充分发挥区司法局心理辅导团的作用,对顾某开展心理辅导,通过专业心理矫正,顾某终于平和心态,释放压力,消除愤懑,重新以健康心态面对日常生活。司法所还将顾某的妻子、村委会干部、志愿者等人加入矫正小组,开展经常性的走访,围绕顾某营造一个包容、接纳、鼓励、和谐的周边关系。 四是鼓励垦荒造林,实现损害修复与创业致富双见效。2015年底,顾某接受矫正工作人员谈话教育时反映,想承包受其污染损害的抗日山周边的荒山,开发植树造林,发展生态农业。工作人员抓住时机,了解其具体打算后,帮助顾某联系荒山所在地镇政府、村委会,了解荒山环境、承包所需条件,协调律师为其荒山承包、合同签订提供法律服务,协调农技部门为顾某提供果树种植技术支持。2015年12月,顾某某与荒山所在地村委会签订298亩的山地流转合同;2016年1月,顾某说服其在外打工的大儿子回乡,与村委会再续订1100亩的土地流转合同。父子二人共同投身高效观光农业,在荒山广植果树、兴建大棚、生态养殖。顾某通过自己的劳动,让被损害的山林生态环境得到彻底改善,并带动周边村民共同致富。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顾某深刻地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环境带来的危害,增强了法制意识,提升了公德素养。目前,顾某承包的山地绿植遍地,苹果、梨、杏等10余万棵树木成林,棚栽草莓成功采收,杨梅种植正在试验中……承包荒山发展生态农业,顾某不仅找到了二次创业途径,还成功地实现了由环境污染者到环境保护者的“救赎”。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安稳接受矫正的关键在于社区服刑人员要有良好的生存状况和健康心理。此案中,郝某长期缺乏关怀、心理敏感、没有文化、法律意识淡薄,与人交流能力差等,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从源头上消除障碍,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结合其性格特点“立其身”,帮助其找工作、找住所,解决燃眉之急,“安其心”,对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社会适应性心理训练,排除了潜在的负面心理和危险行为倾向,稳定了其改造情绪,并取得很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