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江苏省泰兴市对假释类社区矫正对象徐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徐某,男,1995年9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泰兴市。徐某因犯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9年10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为自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2019年10月25日徐某到泰兴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 2019年11月8日,社区矫正对象徐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制定了矫正方案,成立了矫正小组,对其进行了入矫谈话,组织了社区矫正宣告,告知了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审批和经常性跨县市活动、执行地变更、走访核查、电子定位装置使用等管理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矫正对象徐某纳入严格管理。 (二)加强教育帮扶 徐某入狱期间正是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间,徐某对于微信等新兴事物不太了解。加之与父亲关系紧张,周边群众又有一些闲言碎语,工作寻找亦不顺,导致其产生了严重的自我否定和自我怀疑,心理焦虑,经常会和父母发脾气。 掌握到这些情况,司法所根据徐某假释人员的特性,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适应性教育帮扶,紧抓假释入矫前三个月过渡期,紧扣社会性重塑这个关键,重点围绕身心融入、家庭融入、工作融入和社会融入四个方面,开展个案教育帮扶工作,帮助其尽快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一是“身心融入”。一方面通过“入矫第一课”,引导徐某建立明晰的自我认知,确认自己社区矫正身份,为今后更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打下良好基础。另一方面开展每周1-2次的心理辅导,帮助其分析目前处境,认识当前现实,并逐步疏解其孤独、烦躁情绪;同时,帮助徐某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手把手教其使用新媒体,从而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建立了更加紧密的信任关系。 二是“家庭融入”。家是人的避风港,是温暖的依靠。徐某刚刚回归社会,心理敏感而脆弱,家人是其最重要的支柱。司法所主动与志愿者一同登门拜访、与家属交谈,建立与其家庭的密切关系。为重新构筑一个正常的家庭环境,重树徐某的家庭信任值,司法所联合徐某母亲、亲戚和村干部做好徐某父亲和徐某的劝导工作,组织父子俩面对面坦诚对话,互诉心结和期望,使他们从互不说话的“冷战”关系中解脱出来,促使其家庭关系正常化。与此同时,拉建微信群,引导其父母主动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扮演好徐某的“知心人”、“领路人”和“劝解人”,通过家庭支持消除徐某的后顾之忧。 三是“工作融入”。通过日常谈心教育改变徐某的就业观念,针对徐某文化程度低、职业素养不高的特点,深层次挖掘徐某的个人爱好,研制今后的职业规划,全过程跟踪、指引、鼓励其坚持梦想,努力工作,通过推荐工作以帮助徐某解决就业问题。目前,徐某在市内一家大型饭店厨房做配菜工作,其职业规划是3-5年内当上主厨。 四是“社会融入”。一方面鼓励徐某积极参加家族活动,恢复与亲人和朋友的正常交往,快速修复社会关系;另一方面积极与所在村联系,动员志愿者主动和徐某联系,带着徐某一起参加秸秆禁烧、村庄环境整治、疫情防控等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的同时,重塑自我形象,重立群众口碑。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为假释人员,司法所根据其实际情况,除对其进行健全人格、道德行为和守法行为的重塑外,还将社会性重塑作为重点,通过认清自我、立足自我、改变自我等,重塑既往印象,消除社会对立情绪,帮助其适应社会正常生活,从而安心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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