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胡某某,男,1991年10月6日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花沟镇。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2013年1月18日被送入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2015年12月11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0年10月14日。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31日,罪犯胡某某父亲向胡犯所在二监区提出对胡某某予以保外就医的申请,二监区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向监狱提出对胡犯进行病情诊断,经过刑罚执行科审查,并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刑罚执行科委托安徽省巢湖监狱医院、省监狱总医院依次对该犯病情进行诊断、复查。巢湖监狱医院及时组织医师(含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进行诊断,诊断结果为“该犯患有慢性肾小球肾炎、肾功能不全急性加重尿毒症期(失代偿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规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巢湖监狱医院随即将该犯转省监狱总医院复查。省监狱总医院组织医师(含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复查,经复查与巢湖监狱诊断结果一致。监狱向人民检察院通报了胡犯病情鉴别情况。 罪犯胡某某父亲愿意作为其保外就医期间的保证人。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胡犯父亲)的资格审查通过后,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告知保证人在胡犯保外就医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监狱刑罚执行科委托胡犯居住地县级司法机关对该犯保外就医后居住地、社区影响及保证人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经居住地司法局调查评估,同意接受胡某某回居住地服刑,并切实做好其保外就医期间的社区矫正工作,监督其在社区服刑期间遵纪守法。 安徽省巢湖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研究决定,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五分监区意见,并将报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符合规定。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同意提请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胡某某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胡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报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副本抄送庐州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30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批准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巢湖监狱收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及时与居住地司法局联系确定交付时间,并对胡犯进行了出监教育,书面告知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并由其在《告知书》中签名。按照与司法局约定的时间,巢湖监狱指派两名民警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胡犯押送居住地,与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并由交接双方在《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移交证明书》上签名盖章。交接完成后,巢湖监狱及时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移交证明书》副本抄送庐州检察院,并通报交接情况。 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按程序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工作,是监狱系统一项重要的执法活动。狱内服刑罪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从申请到决定、交接,工作均由监狱作出主体来进行,可谓责任重大,也倒逼各级监狱机关必须严格按条件和程序办理。本案从申请、鉴定等环节均按规定要求办理,特别是在病情鉴定环节,巢湖监狱医院作为省政府指定医院,在罪犯诊断符合病情范围的情况下,出于慎重考虑,报请省监狱总医院进行病情复查,在复查结论一致的情况下向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体现了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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