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73年03月08日出生,现年34岁,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住广东省兴宁市叶南镇。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河中法刑初字第32号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其本人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09月17日作出(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793号裁定,维持原判决。刑期从1996年12月02日开始执行,于1997年01月10日交付广东省梅州监狱执行。 2007年5月,广东省梅州监狱三监区警察对符合提请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筛查。经查,罪犯陈某某截止至2007年7月15日呈报假释考核期止日,已服刑10年7个月13天,且间隔上次2006年06月15日减刑已超过一年,犯罪时间为1995年11月29日。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但属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然在服刑的罪犯,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但要从严掌握。

【案件办理过程】

针对陈某某的案情,广东省梅州监狱在提请假释时,重点从性格特点、犯罪性质、家庭情况、心理特征等多个方面进行从严把握。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广东省梅州监狱三监区于2007年7月10日召开警察集体评审会,对陈某某提请假释案件进行了合议。在评审会中,广东省梅州监狱三监区严格把握从严尺度,就陈某某改造表现、性格特点、犯罪性质、家庭情况、心理特征等作了陈述并展开讨论。经讨论,认为:一是陈某某悔改表现突出:陈某某考核期内获嘉奖14次,2006年6月、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06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另在服刑期间于199年12月、2000年12月、2002年12月、2003年12月、2004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00年12月、2003年12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在其服刑改造期间未受过扣分及其他行政处罚。二是陈某某性格特点温和、行为积极向上:陈某某作为广东省梅州监狱三监区罪犯卫生员,能认真学习医疗方面的知识,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医疗知识水平,并积极协助警察做好对监区罪犯的疾病治疗及预防等各项工作。纪律意识较强,能较好地约束自己。做人比较安守本分,为人谦逊,和其他罪犯相处较好,很少与他人发生争吵。三是犯罪心理根源不深。陈某某作案次数一宗,不属于经常作案的贯犯,亦没有犯罪前科,监狱通过派员对其犯罪前所在的村委调查了解,及其来往信件等侧面了解该犯在犯罪前在家一向较中规中矩,也没其他不良嗜好,究其犯罪的原因主要因为年轻的好奇与冲动,是因为一时起意,犯罪根源不深,主要是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四是陈某某家庭结构稳定。陈某某家中有父亲、母亲及弟弟一人,家中经济情况在当地属中上水平,家庭成员相处较为和睦,家人按有关规定来狱中探望会见及通过书信进行交流,了解其改造情况并进行帮教规劝,希望其能在监狱警察的教导下,遵守监规纪律,并通过自身努力,改过自身,重新做人。经会议讨论,一致认为陈某某同时符合提请减刑和假释的条件。但鉴于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方式,使罪犯出监后仍然处于法定的被监管状态,为罪犯从监狱走向社会提供了一个考验期、过渡期,有利于罪犯改造成果的巩固和强化。与减刑制度相比,在实现对罪犯的持续约束力、促进罪犯融入社会的法律效果而言,假释制度具有法律设计上的天然优势。为此,广东省梅州监狱三监区决定对陈某某提请假释。建议依法对陈某某提请假释,形成罪犯假释资格榜进行公示。 2007年7月15日,广东省梅州监狱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对监区集体评审的结果审核后,同意对陈某某提请假释,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经监狱刑罚部门审查认为,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相关事实材料及书面证明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07年8月15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陈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形成提请榜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广东省梅州市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07年8月22日,广东省梅州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陈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陈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减刑假释案件呈报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犯假释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该犯在庭审中也进行了答辩和悔罪,能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家人带来的危害,表明自己的悔改态度及重新做人的决心。

【案件办理结果】

2007年9月21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陈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原判无期徒刑已执行十年以上,依法裁定对陈某某准予假释。 陈某某获假释出监之时,表示以前不懂法,对法律缺少敬畏之心,触犯了法律,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今后将谨记监狱警察的谆谆教诲,并将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报答亲人。2017年7月份梅州日报以《最美“的哥”陈某某获梅州市见义勇为称号》为题对陈某某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了报道,引起了梅州市民的广泛关注。2017年7月,梅州兴宁市兴田路一家店铺突然发生火灾,情势危急。陈某某和几位的士司机恰巧路过,不及犹疑便奋不顾身扑向火场。火势迅猛,在一旁施救的陈某某情急之下用脚踹开卷闸门,开辟出“逃生之路”,争取了宝贵的救援时间,但是由于踹门用力过猛,致使陈某某右脚粉碎性骨折。当有工作人员问起陈某某为什么能毫不犹豫地冲入熊熊烈火时,他这样说道:“我曾经犯过错,但庆幸家人没有抛弃我,监狱警官没有放弃我,社会没有排斥我,让我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我很感谢大家,所以我想用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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