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额顶部损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委托单位案情介绍,被鉴定人因纠纷于2019年2月19日被人用凳子砸伤头部、双上肢,后送宜某县人民医院治疗。现处理单位委托本中心对其进行人体损伤程度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9年2月19日某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病历示 主诉:外伤至头部出血伴头痛头晕半小时余。专科检查:神志清楚,头部见3处伤口,一处长约5cm,两处长约2cm伤口,深达颅骨,活动性出血,头部肿胀、压痛。右侧前臂肿胀、皮肤青紫,双侧手背稍肿胀,触痛,四肢活动正常。左肩部压痛。辅助检查:CT及DR示均未见明显异常。初步诊断:脑震荡,头皮挫裂伤,双手软组织挫伤,右前臂软组织挫伤。处理:急诊予清创缝合等治疗。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缓慢步入检查室,对答切题,检查合作。额顶部可见一长6cm已缝合创口,该创口右侧顶部可见一长2.5cm已缝合创口。右颞部亦可见一长1cm已缝合创口。上述创口创缘较整齐,稍触及皮下血肿。右侧前臂及双侧手背稍肿胀,触痛,活动尚可。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根据被鉴定人被他人打伤,致脑震荡,头皮挫裂伤,双手软组织挫伤,右前臂软组织挫伤等。临床予行清创缝合等治疗。目前本中心检见其头皮遗留三处创口累计长度超过8.0cm,尚未达20.0cm。根据两院三部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a之规定 ,其本次损伤致头皮软组织创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本次损伤致头皮软组织创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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