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76年7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2012年7月24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刑诉字(2013)第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于2013年1月28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此案涉及受害人个人隐私,兴庆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后,于2013年2月26日以(2013)兴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结案后,罪犯李某某于2013年3月13日被押送入监,2013年6月4日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且满足减刑的法定条件,由固原监狱提请,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6年2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天,2017年12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四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且“三课”成绩全部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获得表扬奖励3次。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日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6月27日,经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28日经固原监狱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评审会后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信息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狱内和会见中心进行了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警察或罪犯及家属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案卷材料送至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于2019年7月16日出具了检察意见:罪犯李某某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固原监狱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同意固原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意见。2019年7月23日固原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30日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案卷材料和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一并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以(2019)宁04刑更139号刑事裁定书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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