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姜某某,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该犯系犯罪团伙主犯,2006年12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9日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2007年11月12日调入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2010年8月26日减刑10个月,2011年10月14日减刑10个月,2013年3月18日减刑11个月,2015年2月13日减刑11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1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4月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北京市良乡监狱九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监区提请减刑假释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姜某某提请减刑案。姜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曾递交多份《认罪悔罪书》,并定期上交思想汇报,能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及改造情况,明确犯罪性质和自己在团伙中地位、作用以及对社会和群众的危害。姜犯于2008年7月22日在分监区进行了现身说法,会上该犯结合自己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犯罪性质以及对其本人和家庭造成的损失,对全体服刑人员进行了生动的警示教育。 2016年7月19日监狱将罪犯姜某某减刑材料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良乡监狱检察室。2016年7月19日驻监检察室出具书面意见:罪犯姜某某现符合减刑条件。 罪犯姜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经监狱按程序审批,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评奖时管理级别为宽管级。罪犯姜某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明确数额),同案8人共同赔偿人民币374408.08元(判决时同案犯已履行198300元),前科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和追缴人民币200元。监狱多次与姜某某家属及该案原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沟通确定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并逐项核查该犯的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票据,最后致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核实情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出具《关于姜某某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复函》证实罪犯姜某某财产性判项全部执行履行完毕。 监区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姜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姜某某提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刑一年。监区会议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姜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2016年7月监狱书面请示市监狱管理局,2016年8月市局批复同意对罪犯姜某某提请减刑。 2016年9月7日,北京市良乡监狱九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再次召开监区提请减刑假释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姜某某提请减刑案。罪犯姜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对罪犯姜某某提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刑一年。监区会议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姜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 2016年9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姜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等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监检察室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姜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姜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姜某某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刑一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案卷副本抄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0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姜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姜某某有期徒刑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