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杨某某生于1942年,其儿子长期外出打工,杨某某和老伴留守家中艰难生活。2017年8月10日17时50分,在彭阳县-新谢路路段,杨某某驾驶“小刀”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沿彭阳县—新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路段时因遇险操作不当,导致其驾驶的“小刀”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摔倒后滑至路面南侧,与在该路段由西向东行驶的马某某驾驶(持R拖拉机证)的“沃特”4LZ-5型陕04C0***号方向盘自走式收割机相撞,致杨某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经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案的焦点是:马某某驾驶的“沃特””4LZ-5型陕04C0***号方向盘自走式收割机购买了保险,马某某认为自己的收割机与陕西省农业机械协会签定了互助保险,应由该协会赔偿杨某某的合理费用。 杨某某就赔偿费用与马某某协商未果,遂向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此十分重视,及时受理杨某某的援助申请,并指派宁夏茹河律师事务所杨勤律师承办此案。杨律师接受指派后,至案发地点现场查看,多方走访调查当地村干部和知情群众,了解掌握交通事故的详细过程,并结合交通事故认定情况、双方过错责任做了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在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后,制定维权方案,拟写起诉书,将马某某和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在庭审中,杨勤律师特别针对被告马某某的意见,提出了如下答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同时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被告马某某驾驶的方向盘自走式收割机属于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而被告马某某与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订立的是农机互助保险合同,不能以交强险的保险人的法律义务进行约束。 彭阳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7年9月20日开庭审理后判决:1、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受援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928.14元;2、被告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医疗费1802元;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收取15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特殊之处:一是原告杨某某是一位年过七旬的农村留守老人,自食其力支撑和老伴的日常生活;二是被告马某某驾驶的收割机是否属于机动车,在与陕西省农业机械协会签定了互助保险合同后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购买强制险存在争议。本案援助律师在接受援助申请后,对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结果做了详细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重点对被告马某某是否应该购买强制险的问题做了认真、反复、仔细的琢磨研究,最终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发表了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法庭最终也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对本案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决。这起老年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法律援助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老年人,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做出了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