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赵某某,女,1963年11月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因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以(2016)内0402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于2017年1月12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于2017年7月15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
【案件办理过程】
赵某某,糖尿病病史10余年,高血压病史2年,乙肝病毒携带10年。2018年3月9日因全身浮肿到通辽市医院住院治疗,虽经医院治疗,但病情不断发展并恶化。2018年3月12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一监区召开关于提请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民警执法合议会。会议认为,赵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配合治疗。一致同意对赵某某进行病情诊断,并将会议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委托通辽市医院对赵某某进行病情诊断。 经核实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为沈阳市皇姑区,监狱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委托沈阳市皇姑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同时对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的资格依法进行审查。经查,赵某某的女儿尹某某自愿作为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尹某某住沈阳市皇姑区,公司文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具备保证人条件。监狱在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的同时,告知尹某某在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由尹某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3月13日,通辽市医院出具了赵某某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右小腿蜂窝织炎、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肝肾综合征)、肾功能不全、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很高危)。法制科将上述病情诊断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及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移交一监区。2018年3月19日,沈阳市皇姑区司法局出具“符合社区矫正相关条件,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2018年3月20日,一监区根据通辽市医院诊断书、沈阳市皇姑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及监狱罪犯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再次召开民警集体合议会,对赵某某是否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合议。会议认为,根据通辽市医院诊断结论,即“右小腿蜂窝织炎、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肝肾综合征)、肾功能不全、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很高危)” 赵某某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严重消化系统疾病”1条“肝硬化失代偿期”之规定。结合沈阳市皇姑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赵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监狱出具的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其女儿尹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符合保证人条件。在刑期方面,赵某某,原判有期徒刑四年,余刑二年一个月十五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上述条件,结合赵某某现实改造表现,监区民警合议会一致建议提请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监狱法制科收到监区提请对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后召开会议依法进行审查,认为一监区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赵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并将审查报告及相关案件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20日,第二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案件材料,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8年3月24日,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监狱关于对赵某某的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检察意见。第二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报告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书,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3月28日,第二女子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审核报告及提请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认为,赵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并真实有效,遂作出同意提请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提请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由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赵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疾病之情形,由法制处对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为上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于2018年3月30日出具建议对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报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核,认为赵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书面告知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并要求赵某某在告知书上签字。第二女子监狱组织民警将该服刑人员送往居住地并与社区矫正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并将赵某某相关档案移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