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胡某某,男,汉族,现年50岁,湖北省武汉市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10)沪二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2013年5月24日经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9年7月27日至2024年7月26日止,于2010年8月17日送兵团第七师高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7年3月1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思想稳定,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经统考各科成绩优良,生产劳动中能服从民警的分配,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百分考核名列分监区第8名,2017年上半年、2017年下半年、2018年上半年2018年下半年连续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2019年1月8日,高泉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民警通过评审工作结合罪犯胡某某日常改造表现,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分监区全体民警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建议,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9年1月14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对罪犯胡某某呈报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罪犯胡某某减刑材料后,对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减刑建议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胡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完成审查后,将罪犯胡某某减刑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同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七师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列席,对刑罚执行科提交的减刑建议进行评审,经评审一致同意后,在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监狱民警及罪犯提出异议。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经驻监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评审委员会将该犯的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意见,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8月2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认为罪犯胡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执行机关高泉监狱以罪犯胡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监狱的减刑建议书后,2019年8月21日将罪犯胡某某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在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民警及罪犯对该犯提请减刑表示异议。2019年8月2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在高泉监狱召开庭审会,高泉监狱刑罚执行科宣读减刑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七师分院派员参加庭审,并发表同意罪犯胡某某减刑的检察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胡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9年9月9日作出裁定,对罪犯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